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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仲裁第三人制度完善 [摘要]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裁决制度,属于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机制。仲裁主要为大多数商人所接受的原因在于它的便捷性、经济性和秘密性,节省时间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仲裁制度中有关第三人的问题日益突出,仲裁第三人制度建立与完善显现出其重要性。尽管《仲裁法解释》涉及到仲裁第三人的内容,也只是规定在继承和公司的分立合并中解决仲裁第三人的一部分内容,但不能解决第三人在仲裁程序上的问题。所以,对于仲裁第三人在立法上的完善是相当重要的,同时也说明仲裁第三人在立法上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完善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性。[关键词]仲裁第三人
2、诉讼第三人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2-0005-0210仲裁与民事诉讼是用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民事诉讼是诉讼当事人首选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仲裁主要是在商事活动中解决商人之间商事纠纷的机制,除了《仲裁法》规定不能仲裁的事项外,已被广泛选择适用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交往日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在仲裁程序中经常涉及到非仲裁协议签订者的利益,可是由于《仲裁法》明确规定,只能是签订仲裁协议的仲裁当事人申请参加仲裁,而非仲裁协议签订者则被拒之门外,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仲裁制度来源于民事诉讼
3、制度,民事诉讼中有关于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而仲裁中并未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该第三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这并不利于该第三人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完善仲裁法对第三人制度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一、仲裁第三人的理论(一)关于仲裁第三人的理论争议在理论界中,关于仲裁第三人的争议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是非仲裁协议第三人,指的是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但由于合同的转让或继承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成为了仲裁当事人;第二种是仲裁执行当中的第三人,指不参与仲裁程序,但却要被仲裁裁决执行;第三种是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主动申请参加或被动参加到他
4、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当中的人。[1](二)仲裁第三人的定义10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提出源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但由于仲裁属于民间性质的一种裁决制度,大多数强调意思自治,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首要条件。但是将仲裁第三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就不利于仲裁公平、快速地解决纠纷,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必然会突破仲裁意思自治的理念。因此,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与仲裁争议的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有证据证明通过诉讼程序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动或被动参与到仲裁程序中的请求权人。二、比较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与仲裁第三人制度(一
5、)设立民事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的原因1.设立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原因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普遍联系性是第三人制度存在民事诉讼体系之中的实体法根源。第二,民事诉讼机制解决社会争议的制度目的是民事第三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第三,民事诉讼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也决定了设立诉讼第三人制度。公正与效率是法理所要求法的价值内容,既要追求公正,也要提高诉讼效率,两者相辅相成。2.设立仲裁第三人的原因第一,快捷性是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二,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符合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理论的要求。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理论是指由于某个特定的事由造成仲
6、裁协议的效力涉及仲裁协议的非签订者。[2]10第三,仲裁同样也强调公正与效率。效率体现在仲裁的快捷性,能够快速解决商人之间存在的纠纷,节省时间;公正是法理的基本要求,对于参与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要强调公正性,对于非仲裁协议签订者的第三人也要体现公正性。(二)民事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的异同1.民事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相似之处(1)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的相似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事活动领域的扩大和复杂是这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2)两者法律基础的相似性。都是因为与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或仲裁程序。(3)两者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
7、两者的功能相似性在于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彻底解决,及时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投入成本。2.民事诉讼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的差异之处10(1)两者对第三人追加权限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指第三人须与原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或者第三人不参与案件的处理会对裁决结果有所影响;二是程序要件,即是否追加第三人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依职权并且不需经原争议当事人及第三人同意就可以追加第三人,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可自行决定是否追加第三人。[3]仲裁是民间性组织,仲裁庭没有权力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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