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村民自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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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村村民自治中的问题XX年7月17日——7月21日,我们西南交通大学05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暑期实习小组前往成都市安靖镇方桥村进行社会实践,其间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群体座谈以及向村干部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方法,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专题调研,现在我们根据课题组对方桥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结果,并结合已有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尝试着对农村村民自治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进行简要探讨。民主选举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是唯一法定的全体选民参与的活动,是一次村民自治大演习,大宣传。村民委员会实行的是选民直接选举,选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这

2、是一次现实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纪律观念,意义重大,许多村民就是从这里进入民主政治建设行列的。同时民主选举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在缺乏成熟选民的农村施行起来困难重重。据方桥村村委会领导介绍,方桥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先经镇党委举荐、村民推选、个人自荐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据调查得知,虽然绝大部分村民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普遍较差,主动性不够,民主选举的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

3、村表现出来的众多问题如果上升到理论高度主要可归纳为以两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村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

4、主动,而往往是十分勉强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压滤机滤布厂家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中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方桥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也不想去固定的投票站投票。为了保证村委会选举的投票率,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只得带着选票和投票箱,在深夜挨家挨户地敲门分发选票,让村民在短时间内填写选票并投票。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不慎重,加之由于缺乏宣传,其对候选人的竞选纲领一无所知。因而大多对投票只是敷衍了事,胡乱填写选票。部分人虽认真填写选票,但仅从个人立场出发,选择与自己感情亲

5、近的候选人,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两个在方桥村调查过程中发

6、现的问题,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民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存在诸多异议,因为在村委会选举中,由村民推选、个人自荐方式产生的部分候选人经常在首轮的资格审定中被冠以不

7、符合条件之名剔除,无缘海选。由于对条件认识的差异,导致村民和选举委员会(该村选举委员会实为村党支部)存在分歧甚至矛盾。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据部分村民透露,村委会选举前一些候选人也存在拉票行为,他们对于自己的亲戚朋友以及关系密切的村民主要采取"游说”的方式,对与关系较疏远的村民往往许以小利。三是选举结果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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