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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自
2、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陈国申,李媛媛:试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对策,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29页。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3、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
4、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如调解民间纠纷等。从村委会的角度讲,一要积极主动求得乡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二要自觉地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各项任务。连丽霞,张蓉: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25页。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协助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造成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存在着乡村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乡镇政府
5、过于干涉村务管理,使得村委会的自治职能弱化甚至消失,附庸于乡镇政府,丧失其应有的活力;另一种是村民自治过分加强,无无视乡镇政府的指导,形成过于自治的局面。(三)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界定不清。对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两者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做出直接规定,但是它的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决定村委会必须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这种领导不应是上下级的领导,而应该是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和保证作用。但是在现行的村民自治法律中
6、,虽规定了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职能,对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的规定存在盲点。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83页。首先,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党的领导,容易造成党组织这种领导的扭曲与膨胀,对村委会的自治工作进行不当的干涉,根据学者的调查,各村的党组织实际上是各村的权力中心及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各村党组织负责人均是社区权力的核心人物。相继全: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某些情况下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是否顺当,往往取决于村主任和村支书的私人关
7、系或者他们的个人威望。其次,还有的情况就是,有的村民自治组织把自治理解成绝对自由,不接受村党组织的正常领导,甚至向党组织的领导权威发起挑战。(四)农村本身存在各种不良因素。农民是实行村民自治的主体,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行为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直接的因素,农村的法制小环境同样对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起着促进或阻挠的作用。村民自治确实以前所未有的力量改变这农村的方方面面,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提高了群众和村委会干部的素质。在村民自治精神的感召下,中国农村在思想观念、心灵世界、行为方式和知识文化结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