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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若干规定》责任分解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的责任分解意见为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石发【2011]11号文)的落实,深化“效能革命”,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将《若干规定》中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有关市领导及市直职能部门。现就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实施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精简审批事项。按照“审批事项全省最少”目标,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我市实际不存在实施对象或实施要件不存在的,一律取消;对确有法律
2、依据可保留,但取消后能够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发展的,也予以取消。对非行政许可事项依照上述原则,予以规范。主管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监察局、法制办责任部门:有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二)下放审批权限。凡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凡县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予以下放;对确有法律依据可保留,但下放后能够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发展的,也予以下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由市级审批的事项,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核准外,其它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对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等全部下放。对正定新区及省级产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
3、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的项目审批全部下放。主管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监察局、法制办责任部门:有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三)减少审批环节。按照“环节最少、办理最快”目标,对各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对外办事流程”和“部门之间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推动审批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效率。严格确定各审批环节的依据、标准、条件、权限、时限、责任等。严禁各种中介机构、协会参与行政审批。凡需要县(市)、区和市级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收件后当日审核完毕,予以上报;凡需要县(市)、区和市级初审的非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只盖章、不审核,当日上报,业务性强、需现场认定或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除外。主管
4、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监察局、法制办责任部门:有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四)实行一站办结。全面推行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办结”。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所有审批事项要全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并将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事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管范围。严格落实部门一把手周坐班制、“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一章办结制等运行机制,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幕后交易”等问题。主管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责任部门:有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五)实施并联审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行跨部门的并联审批制度,凡涉及重大投资的市场准
5、入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要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和优化,凡涉及多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条件、施工图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组织、统一结果、统一送达。对依法不予审批的,统一将理由和决定书面反馈申请人。主管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责任部门:有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六)规范保留项目。对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严禁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凡下放的各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审批,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形式
6、收回。同时,要主动帮助各县(市)、区做好接收工作,指导各对口承接部门做好业务性工作,依法加强监管,杜绝管理漏洞。凡精简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由市监察局和法制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的评估和论证,监督审批事项设置的执行情况,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不必要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监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审批项目外,明确审批对象、内容及条件,在市政府和各单位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告,便于社会各界知情与监督。主管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监察局、法制办责任部门:有审批职能的市直部门二、“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7、”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帮办制。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帮办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或引资单位主要领导挂牌帮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全程帮办“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协调服务。属市以上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上级对口部门申报办理。主管市领导:栗进路牵头部门:行政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发改委、招商局(二)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制。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安排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以外,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活动。各部门依法开展的涉企检查活动,须在3个工作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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