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占罪中“告诉才处理”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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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侵占罪中“告诉才处理”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一项罪名,该条规定将侵占罪列为亲告罪,即该罪的诉讼形式为“告诉才处理”。由于该罪在实体与程序立法上存在一定不足,致使本罪在实践中无法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完善  一、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立法缘由  我国将侵占罪规定为亲告罪,笔者认为立法者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告诉才处理,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给予被害人和侵权人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在重视被害人的同时,也在客观上给侵权人造成一种压力。因为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为拒不归还,如果侵权人退还代为保管物或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

2、,则可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更关心的是自己的财产能否恢复原状而不是侵权人是否受到刑法处罚。  第二,侵占行为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百姓重“仁”、强调“以和为贵”、不愿动辄对簿公堂的传统,被害人在自己的财产损失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一般不愿将亲友诉诸法院。因此,将起诉权赋予被害人也符合公众的心理习惯,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团结,符合亲告罪宽容、和谐的立法价值。6  第三,侵占罪较之其他财产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侵占罪的前提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事先合法地持有他人财物,其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

3、在一些情况下(如被害人遗忘自己的物品)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基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少用甚至不用刑罚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将告诉权赋予被害人,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超过付诸诉讼而使用刑罚而产生的效果。  第四,相对被害人而言,一些侵占行为(如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加害人一般较为明确,情节简单,侵占事实容易查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起诉,在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便可以减少对这些刑事案件的直接干预,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综上所述,将侵占罪的告诉权赋予被害人,从我国现时的国情出发,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习惯和

4、刑法的性质,具有合理性。  二、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立法不足  侵占罪的设置弥补了我国刑法对侵占行为规制的不足,使司法机关惩治侵占犯罪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刑法将侵占罪的诉讼形式规定为“告诉才处理”有其合理的立法理由,但该诉讼形式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立法不足。  (一)实体上的不足――与其他亲告罪名相比较6  我国刑法将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虐待罪(刑法第260条)、侵占罪(刑法第279条)都规定为亲告罪,但前三者与侵占罪存在区别:首先,就侵犯的客体而言,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侵占罪不仅侵犯公民

5、个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可能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其次,就被诉主体的明确性而言,由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害人往往对侵权人比较明确。而侵占行为的实施一般是在财产与被害人分离的情况下实现的,被害人不一定明知加害人是谁,如侵占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的犯罪中,被害人往往只记得自己遗忘或埋藏的地点却无法知道侵占者是谁;最后,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或朋友之间,案件的起因比较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在侵占罪中,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复杂,当加害人侵占代被害人保管的财物时,两者可能是熟人,

6、也可能互不相识,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  得以看出,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要大。但是,在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中,我国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都专门规定有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相反,对侵占罪则笼统地规定所有的情形一律适用告诉才处理,一方面不利于对一部份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可能由于被害人怠于行使诉权或无人行使诉权致使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程序上的不足――以两则案例引出6  案例一:陈某乘坐出租车时把装有巨额现金的钱包遗忘在车上,被出租

7、车司机翁某非法占有,事后陈某找到翁某向其索要钱包,翁某拒不归还。于是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找到侵占者翁某,并要回被侵占的巨额现金。  案例二:陈某乘坐出租车时把装有巨额现金的钱包遗忘在车上,被出租车司机翁某非法占有,事后陈某找到翁某向其索要钱包,翁某拒不归还。后陈某以翁某涉嫌侵占罪诉至法院,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于是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案。6  陈某同样是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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