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ID:30988909

大小:108.00 KB

页数:65页

时间:2019-01-05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_第1页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_第2页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_第3页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_第4页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_第5页
资源描述:

《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宜秀区民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1、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依申请服务类)一、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

2、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二、受理单位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三、服务对象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四、服务流程1、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持有效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2、婚姻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3、婚姻档案管理人员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查阅;4、对查阅到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复

3、印并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  五、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宜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556-59392982、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服务指南(依申请服务类)一、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受理单位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对象个人、法人、社会组织四、服务流程1、婚姻登记员查验规定

4、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军人还需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3、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6、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

5、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五、服务时限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宜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0556-59392983、分配全区救灾款物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

6、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受理单位区民政局三、服务对象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四、服务条件受灾地区困难群众  五、服务流程1、根据灾情,由区民政局会商区财政局,拟出资金分配意见;2、报区政府审批资金分配意见;3、会同区财政局下发款物。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区民政局电话:0556—59392894、救灾捐赠、募捐活动

7、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一、办理依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二、受理单位民政局三、服务对象受较大灾害地区困难群众四、服务条件受较大灾害地区困难群众五、服务流程1、按照谁接收、谁公开的原则,各捐赠接收机构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公布本机构接收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有关情况。2、告知捐赠人捐赠信息查询平台地址,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