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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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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日常税收政策宣传)一、事项名称日常税收政策宣传二、办理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第七章宣传咨询规范: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包括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的宣传咨询、问题解答、培训辅导。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海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税政科(海阳市北京路85号)四、办理条件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无条件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通过电话3237350咨询或直接到海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税政科现场咨询七、收费依据
2、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30能直接答复的受理后直接答复,对有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请示的在上级局回复再给予答复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海阳市北京路85号5楼西法规税政科2.电话咨询:0535-323735030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培训辅导)一、事项名称培训辅导二、办理依据1.《“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六-19:发挥面对面宣传易于沟通、生动直观的特点,加强培训辅导宣传。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第一条: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第二条
3、:纳税人学堂办学原则。一是免费举办,二是自愿参加,三是课程实用。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海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税政科(海阳市北京路85号)四、办理条件面向海阳市所有纳税人。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对需要组织纳税人培训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下达通知,明确培训时间及地点,通知纳税人到时自愿参加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30八、办理时限按通知时间组织培训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海阳市北京路85号5楼西法规税政科2.电话咨询:0535-323735030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税收法律救济)一、事项名称税收法律救济二、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
4、第1号)一: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5、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海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税政科(海阳市北京路85号)四、办理条件30海阳市所有需要提出税收法律救济的纳税人。五、申请材料无六、基本流程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
6、请人。复议机关内部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30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
7、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税务机关退还多征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时,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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