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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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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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多年的试行,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然而,我们不能一味地照搬西方的这一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要想这一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就应适应我们的社会大环境,因此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司法界的事,更应增强社会的参与度。  一、增强群众参与度的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将犯罪置于社区之中,更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众所周知,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

2、用。刑罚的目的有两个:报应目的和预防目的,其中以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为更主要的目的。然而我们发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使罪犯改过自新后重新融入社会,而监内执行的矛盾之处恰恰在于它使得罪犯与社会隔离,又期许罪犯在经过改造后重新进入社会。因此,从长远来看,未来的刑罚制度必将完全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事实上,作为兼具人性化和经济性的罪犯处遇模式,社区矫正在当今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6  (二)社区矫正工作少不了社会大众的参与。首先,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中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帮助。根据我们对某市近一年来社区服务的调查,某市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社区服务

3、有:参与秸秆焚烧巡查、缅怀并祭扫烈士公墓活动、无偿献血、植树活动,服务空巢老人等。这些活动有些需要场地的提供,有些需要服务对象的理解,无不体现了社会大众在这一制度中参与人的身份;其次,社区服刑人员除了定期向矫正机构汇报和参与各项矫正事务外,实际上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其接受矫正的社区,如果矫正机构能够很好地发动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属、邻居,所在单位共同协助矫正机构,那么令司法界感到头痛的脱管现象就能得到有效的防范;再者,社区矫正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住在社区,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

4、教师、高校学生,社区矫正对象单位的工作人员、家属和近亲属等,他们是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的志愿者。这些志愿者都来自普通的民众。  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数不够,专职不专用。个别司法所,由于对社区矫正这项刑罚执行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到位,有的以人员少为理由只配备几名专职社工,而有的专职社工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尚需配合完成司法所的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刑释解教等其他工作,甚至有的专职社工根据司法所的分工做与本职责无关的工作,这种专职不专用的现象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6  (二)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知

5、之甚少。我们对某市不同年龄层次的群众进行了随机调查,根据收回的600份调查问卷,主要数据显示:将近67.6%的人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只有38.1%的人能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对象;85.7%的人相信一个犯过罪的人能够通过一定的社会帮扶改过自新;64.3%的人选择了不会歧视社区服刑人员,28.6%的人选择了表面不会但是心里会;42.9%的人表示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在自己的社区进行矫正,35.7%的人则表示会因此增加心理负担,提高防范意识;对于社区矫正的建议,大部分人认为因为自己不太了解,所以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再结合其他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民众对于社区矫正

6、制度仍然很陌生,他们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有着这样一种心理:十分赞同社会为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帮助,但又对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存在心理负担,不希望他们在自己的社区服刑,也害怕与他们有直接的接触。综上所述,群众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缺乏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因此更谈不上参与了。  (三)矫正工作志愿者专业性不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主体是专职的社会工作者,但是因为专职社工人手少、任务重、工作复杂,因此,还需要大量志愿者参与。专职社工在社区层面上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我们对某区的调查,全区共有志愿者458名,由驻区高校的师生,关工委的老

7、同志,社区的工作人员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共同组建而成。然而很多志愿者所学专业或从事的职业与社区矫正工作并无太大关联,再者他们很多是因为热心公益而参与了进来,其本身对社区矫正了解很少,常常是有关部门让做什么他们就做什么,对社区矫正工作并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所以更谈不上很好地参与到特殊人员的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生活帮扶等工作中去,从而也不可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实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6的理想模式。另外,有些司法局和司法所考虑到安全等问题,在实际中尽量减少社区矫正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触,这使得社区矫正志愿者很难在矫正工作中发挥更

8、大的作用。  三、解决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1、宣传地点广泛性。司法局及司法所可以定期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地点可以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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