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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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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制度(陕西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提高培养效果,根据《陕西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整省推进工作方案》和《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试考核是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育培训效果的重要措施,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肃的原则。第三条考试考核管理包括考试考核管理制度建设、考试考核方案制定、考试考核组织、考试考核管理、考试考核评价、试题库建设与管理、考试考核指导、检查和监督,考试考核改革与研究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2、我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组织分为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市(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县(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和教育培训机构四个级别。第六条考试组织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组织管理机构工作职责(一)省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工作职责1、制定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管理制度。2、建立全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试题库。3、对全省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组织开展考试考核改革、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二)市(区)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工作职责1、制定市(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试考核管理
3、制度。2、建立市(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试题库。3、对市县(区)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组织开展考试考核改革、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县(区)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办公室工作职责1、执行省、市考试考核管理规定,制定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管理细则。2、建立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试题库。3、对县(区)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开展考试考核改革与研讨活动。(四)教育培训机构工作职责1、执行省、市、县(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管理规定,制定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细则。2、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3、组织开展考试考核工作,并
4、对考试考核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地记录和总结。4、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登记工作。5、建立学员考试考核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6、接受省、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和培育办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章考试考核实施第八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考核和实践操作技能考试考核。第九条理论知识考试考核指授课教师根据学员的学习过程和考试成绩进行综合测评的考试考核形式。理论知识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占学员总成绩的40%,分为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类。(一)过程性考核:授课教师对学员的课堂教学出勤情况、在线或实时学习情况、平时作业完成情况等学习过程进行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6
5、0分以上为合格,占理论考试考核总成绩的40%。过程性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终结性考核。(二)终结性考核:授课教师出题、组织学员答卷、对课程进行结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占理论知识考试考核总成绩的60%。第十条实践操作考核指由指导教师根据学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实践成果、实践报告、实践日志、出勤率和学习态度等进行综合测评的考试考核形式,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占学员总成绩的60%。实践操作考核分专业见识考核、技能实训考核、实验实习考核和岗位实践考核四类。(一)专业见识考核:指导教师根据学员在考察学习过程中提交的实习过程登记、实习报告、口试、答辩综合评定,重点考核学员对
6、现代农业理念的理解程度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掌握程度。(二)技能实训的考核:指导教师根据学员的现场操作、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出勤率、实习态度评定成绩,重点考核学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三)实验实习考核:指导教师根据学员的表现情况和实验实习报告等综合评定。(四)岗位实践考核:指导教师根据学员实习日志、实习成果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重点考核学员在生产过程中提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生产经营水平提高的程度等。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要对学员的每一项实践教学课程或环节进行严格的考核和认定,并根据学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实验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出勤率、学习态度等,做出客观的评价和评定,给出相应的成绩。第十二条理论知识
7、考核在每学期期末集中进行,理论知识考核不合格者,可在学习有效期限内安排一次补考。实践操作考核随时进行,课程结束后完成综合测评,实践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一般不予补考,随下届学员重新进行生产实践;第十三条我省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行考试资格准入制度。对无故缺席理论知识和实训操作课程学习达全部教学时间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请假时间超过全部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或实践成果考核的资格。第十四条考试考核结束后,指导教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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