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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对农村建房人身侵害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农村建房人身侵害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对农村建房人身侵害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最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动,最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对居住条件的改善,大范围的农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在农村房屋拆建进程中市场混乱、事故频发,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也日渐增多。这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难堪办理的一类案件,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房东与包工头之间的施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包工头与雇工之间法律关系认定和雇工在施工进程中出现人身侵害的赔偿责任承当方面意见不一致。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题目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
2、看法。一、司法现状笔者所在法庭,两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劳务者在建房进程中遭到伤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和房东承当赔偿责任,而包工头均是无建筑资质的个人,且提供劳务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三个案件终究都已调解结案,由包工头和房东共同分担赔偿责任。固然案件得到了美满的解决,但是办案进程中出现的题目应当值得我们做一探讨。二、房东、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歧现在农村建房通常为由房东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乃至只是口头约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
3、料。实践中,对此合同或约定的熟悉有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是以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因此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依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此合同要求房东和承包人具有相应建设资质。一种观点以为属于承揽合同。以为是承揽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进程中发生人身侵害的,应当由承包人承当,定作人不承当那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唆使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可知,两
4、种熟悉的不同会直接导致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的不同。在实践中,有资质的承建方大部份是以公司法人的情势存在,但是农村建房房东由于本钱限制,绝大多数选择的都是没有任何建房资质得私人承建者。所以,假如对农村建房合同一概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房东的责任被加重,下降了无资质承包人的违法本钱,这样也不符合民法精神。因此,笔者以为,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应当分情况区别认定。三、房东、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法律关系再认定1、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根据《建筑法》的相干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建设必须具有相应建设资质。但是农村建房具有特殊性,应当规定具体的
5、界限,否则依然会造成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和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即是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即是3层的建筑。结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笔者以为农村建设三层以上且高度高于10米的房屋应当严格依照《建筑法》的相干规定,假如发
6、生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一级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假如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进程中发生人身侵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当,假如房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承包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入党思想汇报对农村建房人身侵害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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