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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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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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论文摘要]农村低层房屋建设房大多是由泥工或其它建筑施工人员承接,所雇请的人员都是临时工,结构非常松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本文认为,对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在明知承包人、分包人没有资质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同时,本文结合案例对雇员致第三人损害、雇员自己遭受损害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雇主)、分包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主题词:农村建房,建筑施工资质,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案例:发包人(房主)为农村居民,委托承包人张某建造

2、住房,甲为其雇员。另外,承包人张某与分包人李某订立合同,约定由其提供挖掘机和工人负责土建工作。李某雇员乙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不慎,将高压线挂断,致甲死亡。另查明,乙并无挖掘机操作资质。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张某、分包人李某、雇员乙各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招录他人提供劳动,称作“雇佣关系”;而《侵权责任法》则称作“劳务关系”,“雇主”为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为提供劳务一方。“雇佣关系”的称谓是约定俗成的概念,更易

3、为人接受。本文将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混用。一、发包人的责任承担(-)商品房等建筑施工活动中,发包人的责任承担基于规范建筑行业、保证施工质量的考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许可、资质都有严格的要求。《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4、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司法导向,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相关司法解释、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课以较重的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

5、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如果本案中,发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的亲属基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张某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可以要求张某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_)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中,发包人(房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上文分析,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两个:(1)明知或应知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2)明知或应知承包人不具备安全生

6、产条件。在本案中,无疑属于农民自建房屋。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即房主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1・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是否有资质要求《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问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综合以上两点,对建设农村低层房屋的从业人员需要法定资质问题,目前并无

7、明确法律规定。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对承包人是否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定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该条文,《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从而,将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且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单位”而非个人。另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仓险

8、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有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最重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以资质问题,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问题要求发包人即本案房主承担责任。另外,从侵权关系的因果关系构成要件来分析,房主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既无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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