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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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中心编号:545学习中心名称:郑州广播电视大学新密市分校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儒家法律思想研究学生姓名魏燕燕学号1225450213013类型网络教育专业法学层次专升本指导教师田浩日期2014年9月11日儒家法律思想研究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女口: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

2、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关键词:法律思想,儒家,影响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1(-)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1(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1(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2二、儒家法律思想基木内容2(-)“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2(-)“

3、为政在德”的德治思想3(三)“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4三、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5(-)在法律原则方面,注重“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5(-)在法律制度方面,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6(三)在法律心理方面,追求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6四、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和价值7(-)“民本”思想的时代价值7(-)“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8(三)“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8参考文献:9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4、,孔子是其创始人。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以推崇礼治和德治,反对严刑竣法为主要内容。战国末期的苟子对孔、孟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改造,提出了“礼法论”的主张。他认为“礼”与“法”都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工具,统治者需要“隆礼重法”。但是,以迂阔性为主耍特色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始终不能被当时的统治阶级所重视。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指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即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这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法律儒家化之开

5、端:《春秋》决狱西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利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

6、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

7、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Z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

8、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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