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范文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

ID:30954398

大小:6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04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_第1页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_第2页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_第3页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_第4页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案情介绍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13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30万元的80%即24万元理赔。理由是:1.保险金额30万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2.该车购置虽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养很好,所以认定价值为30万元符合实际,保险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30万元计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80%,即8万元。理由是保险单正本背面印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中已载明:“保险车辆实

2、际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实际价值二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X(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法律分析笔者意见是实际价值应以30万元来定。分析如下:一、实际价值可以约定。在保险的专业术语中,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实际价值,也称保险价值,通常指保险财产在某一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两者含义不同。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等,称足额投保,投保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因为出险时会得到十足赔偿;若保险金额小于实际价值,称不足额投保;若保险金额大于实际价值,称超额投保。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

3、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该条款从法律上认可了双方约定是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之一。二、该30万元可以视为对实际价值的约定。虽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前者的确定应以后者为基础,尽量反映后者又不准超过后者。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所以,除非保险欺诈,投保人是不会主动将保险金额定得高于实际价值(保险价值)的。否则,由于高出的部分法定无效,保险人不按此计算赔偿费,而自己却要多缴纳保费。本案中,保单里并没有

4、“实际价值”的反映,保险金额是依据实际价值双方协商确定的。贸易公司填写“保险金额”30万元,并愿按此价格计算和缴纳保费,这说明30万元是贸易公司对该车实际价值的估定;保险公司按此价格计算和收缴保费,说明保险公司承认了贸易公司对实际价值的估算,30万元是双方对当时车的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三、将30万元视为车的实际价值有其合理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折旧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纷繁复杂,一个简单的公式并不能将所有的情况都概括进去。比如一个单位同时购买了品牌、型号、价格完全相同的两部车,一部经常使用且保养不好,一部偶尔使用且保养甚好。若干

5、年过去了,若按公式计算,两部车的“实际价值”是一样的;而实事求是地论价,两部车的“实际价值”则是不一样的。正因为要适应各种情况,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也是确定实际价值的方式之一。车已丢失,无法核值,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贸易公司说的“很少使用”、“保养很好”是事实,但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不是事实。四、计算公式可以否定。其一,实践中投保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双方签字,然后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签发有本公司印章的正式保险单给投保人,由投保人核对保险单上填写的数字与投保单上是否一致,不一致则提出,一

6、致则无须签字即生效。由此程序可看出,投保单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此案投保单上并没有特约条款,也没有说实际价值要按什么公式去计算,能反映车辆实际价值的只有投保金额,而投保金额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其二,从理论上讲,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接受投保,要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即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完成承诺。之后保险公司尽快签发正式保单,正式保单只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字盖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中没有,保险公司也未告知投保人,后来才出现在“保险单”中。如此重要的条款增加应

7、视为新的要约,但却既未向投保人告知又未经投保人认可和签字,因此也就无效。而投保单因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所以具备了要约与承诺的全部要件,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有效合同。因此保险单并非有效合同,其背面的计算公式,在本案中也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思考保险,其根本作用是经济补偿。而补偿,只能限于对实际价值的补偿,对超额保险规定无效是各国的通常作法,不同之处只在于对善意超额保险和恶意超额保险处理的不同。我国保险法不分动机一律规定超额部分无效,这样做是符合保险的经济本质的。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否则,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其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何况,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就

8、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拥有了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