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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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惠府〔2016〕26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在我市辖区内兴办,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2、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床位建设资助和机构运营资助。(一)取得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13—)服务运营满1年以上,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违法记录;(三)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四)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五)为入住老人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包括: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大一寸亚光标准彩照)、入院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六)按

3、照有关规定、规范、协议和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七)租赁场地经营租赁剩余期限在5周年以上。第四条床位建设资助是指经依法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新增床位数达到50张(含50张)以上的,对于其新增床位实行一次性建设补助。本条所称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为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不含民办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变化的床位。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改造或扩大规模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的床位。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进行补助,分5年进行资助,每年每张床位

4、资助2000元。第五条床位运营资助是指—13—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且连续入住满3个月及以上的实际占用床位数,政府给予床位运营资助。资助标准为: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4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200元。上款护理等级按照国家养老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规定执行。第六条新增床位建设资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床位运营资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所需资助资金列入本级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每年的1月和7月,书面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第七条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二)《

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样表见附件2);(四)民办养老机构书面承诺书。书面承诺书的内容应包括:自批准资助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民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如确实在5年内需转向其他经营,需提前3个月向原批准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民政部门书面同意后,在1个月内向相—13—应财政部门全额退还接受的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服务对象。第八条申请床位运营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二)《养老机构

6、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三)《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自查报告》(样表见附件4)。自查报告附上在本机构公示7日以上的自查结果公示图片。(四)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第九条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资助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给予资助的受助机构名单和金额在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属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资助的,由市民政部门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资金。属申请床位运营资助的,由民办养老机构所在地

7、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在第二年政府预算资金中拨付。第十条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资助资金管理。—13—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第十一条民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资助资金的,取消受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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