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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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潍坊市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1日15潍坊市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好《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潍政发[2014]17号)资金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助项目(一)一次性建设补助。1.

2、项目范围。“十二五”期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境内外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且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2.补助条件。(1)项目基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2)依法履行了设立许可程序且已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在5年以上。(3)核定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3.申报材料。(1)《潍坊市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补助申请

3、表》(附件1);15(2)养老机构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及其他证明材料。以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自有房屋建设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对于租赁现有房屋改建的项目,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房屋产权证、有关房屋改造施工合同等复印件。(二)运营补助。1.项目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十二五”期间开工建设和2015年

4、底前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2.补助条件。(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2)核定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3.申报材料。(1)《潍坊市养老机构市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2);(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5(3)实行公建(办)民营的,还须提供5年以上公建(办)民营协议;(4)入住协议复印件;(5)自机构法人登记之日起,按月提供申报之日前12个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及60周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残疾证、低保证复印件。二、城市社区

5、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补助项目(一)一次性建设补助。1.项目范围。“十二五”期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工建设或已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租赁房屋改建的,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2.补助条件。(1)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2)设置日间照料床位不低于5张;(3)符合养老设施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的规划要求;(4)具备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健身娱乐、餐饮服务等服务功能;(5)完成法人登记并投入使用。3.申报材料。(1)《潍坊市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附

6、件3);15(2)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征地或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项目,应同时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土地证明复印件;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复印件;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的,同时提供合资合作协议复印件。(4)政府独资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合资合作兴办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需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无法提供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材料的,可以由县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替代。(二)运营补助

7、。1、项目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达到市级建设补助条件且运营半年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申报材料。(1)《潍坊市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运营补助申请表》(附件4);(2)已审批过建设补助的提供《潍坊市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级建设补助申请表》复印件;15三、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项目(一)项目范围。“十二五”期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服务的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二)申报条件。服务老年人数20人以上,每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10次以上、服务时间不低于10小时。(三)申报材料。1、

8、《潍坊市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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