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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潍坊市总工会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潍民字〔2014〕77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4〕37号)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现将《潍坊市最低生活
2、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29—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总工会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12月15日—29—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二)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救助效能;(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3、(四)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五)公开、公平、公正;(六)规范、准确、及时。第三条—29—取消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潍坊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特殊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分别代行镇、街道的相关职责。各县市区下辖的开发区、园区等管委会,参照镇、街道履行职能。
4、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受村(居)民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低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促进低保工作健康运行。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第六条—29—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5、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第七条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
6、障。第八条低保标准由省或潍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统一城乡低保标准。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29—(一)配偶;(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7、);(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六)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第十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二)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
8、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第十二条—29—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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