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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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文件坊财国资〔2016〕2号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发展区)办事处(管委会):现将《潍坊市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2016年12月5日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街办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资

2、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坊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街办、社会团体和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应急设置机构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

3、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和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第六条区国资局对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

4、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权限对其收回后可进行集中处置或调剂。第七条经区政府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由临时机构和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国资局,由区国资局对其收回后进行集中处置或调剂。第八条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范围

5、及处置方式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无偿划转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

6、性质为前提;(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五)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六)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

7、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审批权限。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一)房屋建筑物;(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三)对外投资(含股权);(四)机动车辆;(一)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二)其他单项账面原值1万元以上的资产;(三)批量账面原值1.

8、5万元以上的资产;(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区国资局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账面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办理。第十三条审批程序。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一)单位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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