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的角度分析许云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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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的角度分析许云鹤案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张懿学号:11899004前言:关于二零壹壹年发生的许云鹤案,其影响相当的深远,不仅仅成为了各高校法学院的经典案例之一,更者从思想政治的角度出发讨论其潜在的社会问题。时至如今,“碰瓷”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扶”与“不扶”?该怎么“扶”成为了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这实在值得让我们去深思我们当下的社会,为何一件那么理所当然的事情甚至是一种常理怎么最后变成一种问题?为什么扶老人成为了人人皆恐惧的高危动作呢?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实:首先,我们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案件的情况:在二零壹壹年的八月十六日,根据网名

2、通过发现许云鹤的微博得知,天津的一位名为许云鹤的车主(车号为:津HAK206)因扶搀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秀芝老太,被法院判决赔偿十万多元。事情实际的发生时间为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早上,事主许云鹤开车沿着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使,当车开到天津市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时,根据许云鹤的说法,他看见了一名老太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而在跨越的过程中不慎跌倒,许云鹤有见及此即停车上前扶起老太太,而且许云鹤接着也拨打了救护车的电话,但是当时意识清醒的老太太(后核查为王秀芝女士)与工作人员通话的时候称是车主撞倒而导致受伤的。由此,产生了后面的一系列问题。在事情发生的大半

3、年间,双方就此纠纷提出了民事诉讼。在二零壹壹年六月十六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民事责任,折合金额108,606.34元,而在这部分金额中包含了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根据后来的社会评议,虽然全国的赔偿标准的百分比不一,但是如果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百分之四十实在太高(甚至有网民对比北京市的赔偿的最高标准,发现高出二十几个百分点)。案件的一审情况:而一审的判决理由更是引起争议,更引起了专家们对生活常识与法律专业知识之间的矛盾对法官判案的影响的深层次讨论。其一审的判决理由如下:“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

4、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一审的过程中,原告王秀芝一方并未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王秀芝的伤与许云鹤的驾驶有因果关系。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许云鹤不应承担责任。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对无过错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未免太高。在审判的过程中,双方的说辞不一,我们一一列明:首先介绍许云鹤的说辞,当时王老太横过

5、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所以在许云鹤停车前王秀芝老太就摔倒了。然后,许云鹤当时的想法是:“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根据许云鹤的说法,他为了救助老太太,他立即停下了车,并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太贴上,并同时拨打的救护电话120。但是当王秀芝老太接过话筒时,表示自己的伤是由于车辆的撞击造成的。再者,描述一下王秀芝老太的说法:当天她爬中心护栏的时候,许云鹤的车辆撞到自己的腿部,而且被撞后身体即被弹起,身体趴在车辆的前部,然后又滚在地下。案件的二审情况:在二零壹壹年的八月二十二日,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在这里,我们先描述一下二审的结果

6、,然后再娓娓道来。总结二审的判决,被告许云鹤一方是败诉的,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因为法院认定其驾车行为致人腿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王秀芝女士的腿部伤害是否与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有关。但是由于涉案的交通事故缺乏现场监控录像或者是证人等直接的证据证明,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间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以及照片等各种证据,事发时事主许云鹤所驾驶的车辆其位置和痕迹符

7、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女士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分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分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如果是单纯因摔倒则相当难以形成,但是如果遭受车辆撞击则可以形成。同时,在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和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但是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其他任何第三方致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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