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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美国水权介绍 2007世界水日 1.0概述 与其他自然资源法律不同,美国的水资源法律以州法律为主,而不是体现为统一的联邦法律。所以说,人们不能依照某个单一的法律体系来确定如何获取、分配和利用水资源。尽管还有一些联邦水法律的概念存在,但绝大多数水法律已在各州为满足当地水需求分别建立和发
2、展起来。水法律虽然是在各州之内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各州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各州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气候上的相似决定的。人们对美国水资源的认识会从多雨的东部地区到半干旱的西部地区发生改变。相应地,这些地区的水法律也会因气候特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水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除了存在上述地区性差异外,还会因对各种天然水体所采取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另外,从水文角度看,无论水是在哪里发现的,都属于同一个水文循环,但在法律上,针对地表水的法律就与针对地下水的
3、法律不同。 在决定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基本概念中,针对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确立和保证”水权”是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还存在着获得这种水权的辅助手段,而这些辅助手段可以通过合同或有关供水机构的服务加以实现。这些权利的概念将在下面做简要介绍。 近年来对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限制越来越多,这是为了保护河流和其他水源中的水资源。所以,为了全面了解水权的含义,必须理解环境保护和有关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2.0地表水权 有关地表水权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体系: 优先专用权体系; 滨岸使用权体系; 综合了滨岸
4、使用权体系和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混合水权体系。 这些学说体系在美国水法律中都有体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学说体系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交叉,一种学说体系可以自由地从另一种学说体系中借用概念。现在,人们可以在美国的各个地方找到这些水权学说的影子。 滨岸使用权体系 滨岸使用权体系发源于英格兰和欧洲,为美国东部、东南部和中西部各州所采用。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体现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此外,在一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也将滨岸使用权体系中的某些要素作为其水权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些采用混
5、合水权体系的州位于太平洋沿岸等地,其气候特点兼有东部和西部的特点。 滨岸使用权体系最初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起来,但是到了今天,在大多数州这种习惯法的形式已经被正式法律条文所替代。实质上,某一种滨岸使用权是通过拥有了连接水体的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某一个流动的地表水源相连,那么他就是河岸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一个湖泊或池塘相连,那么他就是湖岸土地所有者。滨岸使用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而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 .1滨岸使用权及使用中
6、的限制 滨岸使用权由许多要素构成,而滨岸使用权的运用也同样有许多限制因素。实际上,对滨岸使用权概念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其运用当中的限制因素的描述加以确定。 1、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为了能够运用滨岸使用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2、天然水流。 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从其他流域引入水道的水体不能算作天然水流,不适用滨岸使用权。 3、天然水道。 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天然水道内的水流。一般来讲,不能针对人工设施中的水体获得任何滨岸使用权。但如果人工水道已经被长期作为
7、天然水道,则其中的水体可以适用滨岸使用权。 4、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 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如果滨岸土地不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即使它们与流域内滨岸土地相邻,也不能运用滨岸使用权。 5、滨岸使用权的终止。 滨岸使用权可以被终止。被赋予了滨岸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与指定水体相邻。当一大部分土地被划分出去后,任何不再与水体相邻的部分便失去滨岸使用权。 被终止的滨岸使用权能否被重新恢复取决于各州具体的规定。一般说,部分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西部
8、各州规定,滨岸使用权一旦被终止则不能恢复。在这些州,滨岸使用权都是针对与水体相邻土地的最小部分。 大多数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州则与此相反。这些州规定,滨岸使用权可以恢复,而且只要与某一水道相邻的整个地区的土地为单一所有者所有,就可以在该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 6、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 明确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有助于针对那些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失去权利的土地来保护滨岸使用权。权利的转让或保留将使签约双方共同遵守转让或保留书,但对第三方无效。而第三方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