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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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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效率突破的审判管理之维包蕾余韬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及公民的诉讼观念增强,大量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司法作为一种有着严格程序要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效率较低的特征在巨大的案件数量压力下更加凸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当前审判管理制度改革正是在新形势下对司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在司法任务不断加重和司法资源有限增长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立足法院实际,客观分析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内在因素,通过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寻求司法效率的突破。一、司法任务加重对司法效率突破的“倒逼”效应(一)庞大案件数量迫使司法效率不断提高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
2、院受理案件1138万余件,比2008年上升6.3%,是2001年全国法院受案量的一倍多。就浦东法院来看,其收案量从2007年的39000余件上升到2008年近43000件,2009年在与原南汇区人民法院合并背景下全年受案量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70000余件,根据2010年前三个季度的统计,预计全年受案量将近77000件。然而,收案数量激增、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同时,法官的数量却没有同比例的增加。在受理案件数增幅近一倍的情况下,浦东法院的法官人数2000年223人,2009年两院合并前仅253人,仅增长11.9%;法官人均结案数2000年110件,2009年186件,增加
3、7614件,法院的审判压力和法官的工作负荷之重可想而知。面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加而司法资源没有同等增长的困境,如何通过提高司法效率来高质量地完成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满足和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就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针对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现状,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向“效率”延伸尽管纠纷解决
4、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由于司法是由法定国家14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裁判者,有一套相对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且有着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所以,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是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替代的。李家军:《司法的效率之维》,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6期,第63页。但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有其基本要求,那就是公正、合理与及时。诉讼程序虽然严谨公正,但现实中公民通过诉讼加以维权的效率并不高。“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程序上的正义无法弥补延迟对当事人造成各种实体上的损害。人民群众需要公正能够来到身边,还要公正可以及时到来。司法活动作为纠纷解决
5、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群众对其在“及时”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也被寄予更高的期望。(三)“三项重点工作”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的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对于法院来说,首先,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所占比重逐年增多,唯有大力提高司法效率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其次,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工作中,负有参与立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社会管理创新,法院要善于担当社会责任,在保证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开展司法活动
6、,通过个案处理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秩序的要求。第三,如前所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需要结果上的合法,还需要这种结果正义得以高效、及时地实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14可以说,司法效率的提高是公正执法、树立法院公正廉洁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和保障。二、制约司法效率提高的突出因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对案件的审判期限予以明确界定,但人民群众对包括审理、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司法效率还是表现出不满意,表现出较为普遍的“费时费力”的评判结果。反思司法效率提高的制约因素,其中有宏观的社会结构和司法模式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法院
7、自身的观念和资源合理配置的问题。(一)效率与公正的可能冲突通常来说,司法的程序越完备和精细,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公正,所输出的结果相应也就越公正;而程序越粗疏和简陋,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欠缺公正性,所输出的结果也可能越欠缺公正性。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的努力“基本上是在程序上下功夫、做文章,比如缩短立案周期,减少当事人举证期、答辩期,简化法庭调查、辩论、陈述等等。这些程序往往关乎当事人的举证权、辩论权等基本的诉讼权利。可以想见的是,这种经过‘缩水’的程序难免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影响司法正义的产出;或者会影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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