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的法律之维与政治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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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的法律之维与政治之维一、引言  缘于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创办并主持的学术批评X发表署名为“金许成”的批评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后,史豪鼓(化名)、李世洞教授等继而对沈/张涉及“重复发表”“抄袭”等问题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了严肃的学术批评。此后,在中国学术界中逐渐掀起了一股以学术批评X为主要公共学术舆论空间、以沈/张学术不端行为为主要评论对象的学术批评热潮。因为此种缘故,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殊荣获得者沈木珠教授和她的先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

2、法研究所张仲春研究员,遂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系列诉讼,包括“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沈木珠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张仲春诉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和“沈木珠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这便是当下众目聚焦的“沈木珠张仲春系列诉讼案”(以下简称“沈/张系列诉讼案”)[1]。  此系列案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为了让此系列案得到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后指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系列案。此系列案之所以得到最高院的如此重视,不仅仅是因为原告(在本文中代指沈木珠教授或张仲

3、春研究员)和被告(在本文中代指李世洞教授或杨玉圣教授)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公众性人物(至少现在如此),公正审判此系列案对他们而言极为重要。而且,更是因为此系列案不仅仅是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它还牵涉到中国学界(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界)两股力量之间的较量——即“原告所表征之受惠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界学术不端力量”和“被告所表征之以‘呵护学术良知、维护学术共同体尊严’为己任的学界学术道德力量”之间的较量。因而,此系列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甚或较强的公共性,对此系列案的判决无疑会对整个中国学界(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界)的正常学术批评活动产生可

4、以预见的重大影响。在此意义上讲,“沈/张系列诉讼案”本身承载着丰富的法律或政治含义等待我们去挖掘和揭示。  基于此,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沈/张系列诉讼案”,不论是现实层面,还是学术层面,而本文则属于后一层面的努力。  二、“沈/张系列诉讼案”的法律之维  “沈/张系列诉讼案”被以“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形式首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也以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案待之。然而,一如笔者前面所说,如果我们要认真对待此系列案,那么我们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便是:从民事法律纠纷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如何处理此系列案?从实质问题入手,我们似乎可以从

5、管辖权变更后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系列案的一审判决说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沈/张系列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一出,原告在法定上诉期间便立即提起了上诉。这一事实表明了两点:其一,原告对此系列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其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对此系列案进行一审民事审判时似乎不在乎原被告对审判结果的潜在态度。  一般而言,相较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更旨在促使原被告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和解,这也是中国迄今审判实践对民事纠纷裁判者的德性要求。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依律对“沈/张系列诉讼案”进行审判,依法做出判决;而“法院对‘原被告双

6、方对判决结果的潜在态度’不在乎”这一审判作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系列案的一审裁判形同虚设,未能实现民事审判本身的目的(即“定纷止讼”)。当然,笔者提出这一点,不是说原告继续提起上诉的原因全在于一审的民事审理,而是一般性地表明,我们应如何审视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即不能仅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进行审视,而且还应从“原被告对法院判决之结果的态度”这一维度进行审视。  原告在该系列案一审结果出来后继续提起上诉,这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责任吗?  笔者不打算基于一般的正向思维来回应该问题,因为就“正向思维”而言,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具有毋庸置疑

7、的权威性,笔者自认为在该方面很难发现什么问题。因而,笔者力图以一种逆向思维来审视此系列案的一审判决。即是说,让我们从“关注原告所提出的诉求”开始。此系列案之原告所提出的诉求,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诉求,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其学术名誉,因为被告的学术批评活动侵害了其名誉权。第二类诉求,要求被告进行物质赔偿一、引言  缘于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创办并主持的学术批评X发表署名为“金许成”的批评文章《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后,史豪鼓(化名)、李世洞教授等继而对沈

8、/张涉及“重复发表”“抄袭”等问题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了严肃的学术批评。此后,在中国学术界中逐渐掀起了一股以学术批评X为主要公共学术舆论空间、以沈/张学术不端行为为主要评论对象的学术批评热潮。因为此种缘故,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殊荣获得者沈木珠教授和她的先生、南京财经大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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