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教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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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宗教之维———中西法文化比较作为共同调整人类社会的规范,法律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人们在内心是否真正接纳宗教,宗教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回避的组成部分。而法律,则早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调整规范。今天,置身于东西方宗教相互交融的时代,面对形形色色的新兴宗教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世俗化和宗教信仰多元化共时发生与存在的现象,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去关注法律与宗教的关联。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法律与宗教都关心人类生存的方式与意义;在思想和制度上,宗教曾经是法律的思想发源地和制度的供

2、给者之一;从法治建设历程来看,在西方,借助于人们的宗教情怀,法治的信仰得以被培植与传承,对宗教的信仰后来则被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从功能上来看,法律和宗教都有凝聚和调试社会等功能,成为共同维系社会的纽带,只不过,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但是,这种外在与内在的划分只是为了解释与说明的方便,从人类生活秩序的建立来说,法律与宗教则都是社会秩序赖以形成的根基,二者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一、西方法律文化与宗教的关系(一)宗教的定义和作用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关

3、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慰藉。伯尔曼教授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如是写道:“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波斯纳说“如果不考虑宗教的作用,对社会规范的讨论就不可能完整。”用蒂里希的话来说,宗教不是文化的很多领域中的一个领域,而是文化的一维,任何文化如果我们垂直地纵深地来看,它必须要有宗教精神。所谓真正的

4、宗教精神,或者说纯粹的宗教性,像佛教讲的正信,基督教讲的信仰。宗教的对像都具有神秘的超验性质,它所探求的是世界的本原和世界的归宿,在这一点上与哲学似乎有某些相似之处。它既在这个世界上,又不在这个世界上,既超越又内在。但同时它又讲法在万物之中,如此这般便超出了个体的理智之外。既超越又内在,甚至是神秘的。但它又是那样的重要,所以个体要把它当作自己的所谓终极关切。有了这种宗教上的终极关切,个体就不会把此世的金钱、地位等等作为自己顶礼膜拜的偶像、终其一生的追求。有了宗教上的追求,个体也就不会为了这些东奔西突,蝇营

5、狗苟。  反之,如果世间没有了宗教精神,那么文化就会变得很浅薄,很呆板,甚至可能会很丑陋。因为它是一维的或是平面的,没有生命力的。一个民族以至一个社会,论其存在需要最基本的秩序,当然法律是确立秩序的一种方法,但法律是外在的,不可能管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此时,民俗、习惯、道德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它们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但是人毕竟是有缺陷的动物,单纯的依靠人心来维持世间的秩序,这无疑是幼稚的,可笑的。因此就又涉及到宗教信仰问题,可以说宗教信仰意味着对个体劣根性的承认。也就是说仅仅依靠个体

6、的道德素质是不够的,道德还必须建立在更加坚固的基础上,纯正的宗教可以提供一道更加坚固的保障。道德必须依附于信仰之上,没有信仰作为依托的道德,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文化的传承都是不可能与宗教因素完全割裂的,因此宗教也是一种秩序的保障。假如没有宗教,所谓的道德、法律,都是没有基础的,就如同是建立在流沙之上的大厦。正所谓“没有神圣感的民族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秩序”。  说到法律也是一样的道理。法律属于一种它律的规范。而如我们所知,它律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自律作为基础,法律再严格,也还

7、是可以被规避的。所谓法网恢恢,又疏又漏。近几百年来,法律一直致力于不断地细密化,设想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都囊括在它的规范之下。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类的道德也在不断地堕落,人类的欲望也在不断地增长。道德的堕落就可以表明个体的自律能力差,因此就需要外在的它律加以控制。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与人类历史的其他阶段相比,犯罪率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发展而下降,反而在不断地上升。我想,这就是缺乏信仰的必然结果吧。如果道德法律都不起作用的话,那么一个民族的生存就成问题了。(二)法律的宗教渊源当我们谈到今天的

8、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追溯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因为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此外,伯尔曼教授也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有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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