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ID:30885625

大小:49.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1-04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_第1页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_第2页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_第3页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_第4页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_第5页
资源描述: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马相民与孙彩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平民立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孙彩花,女。被上诉人马相民,男。原审原告马相民与原审被告孙彩花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16日作出卫民初字第1250-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孙彩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孙彩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上诉人是平顶山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已在湛河区法院起诉平顶山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正在审理中,所以卫东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湛河区人

2、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人虽是平顶山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与被上诉人在XX年10月19日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上并没有加盖平顶山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现被上诉人马相民选择在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个人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孙彩花提出的其所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事由,因涉及实体处理,不属于本管辖权案件处理的范围,本程序不予解决。故卫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3、,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梁玉科审判员赵国跃代理审判员赵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菲时代科普诉永固咨询投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沪高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毅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涵,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肖荣,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上海永固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陈?屣。委托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审第三人VINCORINTERNATIONALLIMITED。法定代表人

4、陈?康,董事。委托代理人葛小鹰,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汉中,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时代科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涵、顾肖荣,被上诉人上海永固咨询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毅、廉春晖,原审第三人VINCORINTERNATIONALLIMITED的委托代理人葛小鹰、黄汉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5、:本市虹古路851号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内地块之土地使用权属长宁区教育局所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前身上海市群联职业技术学校与上海中创产业总公司在此合作建造“中创群联大厦”综合楼。1994年10月23日,群联职校与中创产业签订了《关于联合建造“中创群联大厦”产教结合综合楼的合同书》,约定由群联职校提供1,800平方米土地,中创产业投入建设资金,合作建设“中创群联大厦”,大厦建成后房屋产权归群联职校,大厦一、二层之55%和三层以上之50%部位的40年使用权归中创产业,建成后的整幢大厦由中创产业组建中创群联物业

6、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40年等。嗣后,因中创产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联建合同相对方同意,中创产业将上述联建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转让给上海永固公司,并由三方于1996年12月分别签订了《关于“中创群联大厦”项目转让合同书》、《关于联合建造“中创群联大厦”产教结合综合楼的补充协议书》及《关于实施“中创群联大厦”建设、管理的协议书》等协议,约定:一、中创产业的权利义务由上海永固公司承继,''产教大楼”建筑面积10,178平方米,预算投资约3,200万元,由现代职校提供土地,上海永固公司提供建设费用,完工日期暂定为1997年7月底。二、大楼完工

7、后,房屋产权及有关不动产权归现代职校,拟定大楼的一、二层裙房作商业用房,其使用权45%归现代职校,55%归上海永固公司,其他楼层商办房及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双方各得50%,上海永固公司按上述比例获得40年使用权。三、该“产教大楼”完成后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委托上海永固公司管理,并明确项目名称由“中创群联大厦”更名为“华美大厦”。受让上述“华美大厦”项目的上海永固公司,其注册资金为14万美元,当时公司董事长侯文藻、副董事长陈?處、总经理陈世昌,股权构成比例为香港永固公司90%、上海豪世实业公司10%,其中持股90%的股东香港永固公司即

8、本案之第三人,其法定代表人为陈?處。上海永固公司从中创产业承继联建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后,投入建设资金进行了“华美大厦”的开发建造。按照上海永固公司与现代职校的协议约定,“华美大厦”完成后将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大楼的经营管理。上海永固物业管理有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