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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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合同案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一、引言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纠纷案,用“巅峰对决”这样的词来形容这起诉讼案的气势,似乎都不为过。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在经济界、法律界掀起巨大波澜。22亿多现金,近30个月的漫长等待,陈发树此前令人称道的投资项目化为一场尴尬的官司。云南红塔与陈发树之间的争议孰是孰非,且不论现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如果时任新华都总裁的唐骏多花上10分钟的时间仔细看看合同条款的描述,如果陈发树具有法律意识聘请专业人员来审核把关,其就不会如此大意掉进云南红塔设置的合同陷阱,就不会因为合

2、同中的一句话损失60亿。2二、导入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来把关(法律顾问、方案设计、拟定合同、参与谈判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当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北京入冬之后的阵阵寒意。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

3、被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纠纷旷日持久并引起媒体界、法学界、经济界等各类人群的广泛关注,且看下述案情及分析。三、基本案情原告:陈发树(乙方)被告:云南红塔集团(甲方)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购买红塔集团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白药)12.32%股份(约6581万股),购买总价为人民币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但在合同生效条款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自

4、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于是,陈发树等着坐收一本万利的买卖。然而,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要求确认股

5、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红塔集团全面履行该协议,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所获股息及其利息及转增股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至起诉时的损失及承担受理费。在陈发树起诉之后,云南红塔集团终于有了“回应”。然而“回应”却让陈发树如沉海底“回天无力”。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

6、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案件审理四、案件审理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判决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等来的只是本金及利息。对陈发树来说原本“一本万利”的买卖最终却成

7、了“赔了夫人又折兵”,陈发树22亿巨资不仅长期闲置,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五、案件分析1.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批:在股权转让计划公布之前,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当时红塔集团拿到了其上级部门中烟总公司云南公司的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需要经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才可放行。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中烟只是云南红塔的母公司和出资人,无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

8、意此次股份转让的决定。陈发树上述主张的依据是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财建[2006]310号)提到:“……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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