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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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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粤府令第251号)第 25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2、 对《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
3、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
4、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内陆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刺、钓、抛、捞作业渔船按艘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 4.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5.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6.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休渔期、禁渔期免收相应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二、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三条修改为:“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必
5、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审查同意”。 四、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4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
6、项修改为:“会同省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3.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 4.删去第十九条。 五、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5日粤府令第54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
7、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95号公布) 修改内容: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七、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2006年7月10日粤府令第107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北江大堤所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堤线所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做好堤
8、段的管理工作。” 3.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江大堤堤身及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并征求省北江大堤管理机构意见,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北江大堤堤身和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原有房屋等建筑物及设施,不得扩建;需要改建的,必须征求省北江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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