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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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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废止3件政府规章。 一、修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XX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狄寨乡和洪庆镇
2、”修改为“狄寨街道办事处和洪庆街道办事处”。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者,一经发现,由村民委员会责令丧主就地平毁”删除。 3.将第十二条中的“火葬地区内遗体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揽遗体运送业务”删除。 4.将第十三条中的“平毁”修改为“深埋”,并将“逾期未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就地平毁”删除。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7.将第十七条修
3、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将第十八条删除。 9.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0.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1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
4、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维修经营者
5、进行维修”删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十五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标准缴纳。对拒不缴纳者,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
6、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四)《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八条第二款删除。 2.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3.将第二十五条删除。 (五)《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8月
7、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XX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五条中的“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和建筑经营活动中的合同鉴证工作”删除。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经审定的”删除。 3.将第二十条中的“编制的标底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能作为正式标底”删除。 4.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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