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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等2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1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集中修改26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二)
2、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三)对《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办法》的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删去《修订决定》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四)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3、》(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五)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五条;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款;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六)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七)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减收服
4、务费或者”。(八)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九)对《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六条和第七条。(十)对《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款中的“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十一)对《武汉市个人建设住
5、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十二)对《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修改为“《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十三)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八条;2、将第十五条中的“5年”修改为“6年”;3、将第十六条中的“暂住证明”修改为“居住证”。(十四)对《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
6、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作如下修改: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湖泊整治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湖泊整治规划由湖泊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十五)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持证”。(
7、十六)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方可投入营运。”(十七)对《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作如下修改:1、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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