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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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办发电〔2017〕13号文件对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等32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1.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原有工程设施,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挖掘或

2、者拆毁。”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工程设施,以及设置引水、提水、排水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二、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将第二十二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将第二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3、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2.将第三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将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五、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

4、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3.删去第二十条。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5、。”六、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删去第五条第四项。2.将第七条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3.将第八条修改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4、将第九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

6、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5.删去第十一条。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二)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七、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2

7、.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八、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一条中“(二)雨情、水情和旱情信息、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和旱情信息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修改为:“(二)雨情、水情信息、洪水预报,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九、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

8、、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许可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十、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删去第十七条。十一、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1.删去附件2中“毛蚶:6月16日至9月15日;”“魁蚶:渤海区6月20日至8月31日和12月10日至翌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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