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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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的法律规制摘要:网络银行的产生和迅速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冲击,其业务风险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使传统银行监管体系陷入了监管乏力的困境。我国应借鉴国际上较具代表性的网络银行风险法律规制模式,从加强对网络银行的全面监管、制定网络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跨国网络银行的管理等方面构建多层次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促进网络银行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关键词: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1)06-0109-0

2、4随着国际电子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银行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银行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WOT后,网络银行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显著提高,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行为的虚拟性、跨国性、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咼、范围广、破坏性严重。我国目刖有关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如有关网络银行交易纠纷的管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规定不够明确,关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

3、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规定存在冲突等,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网络银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为有效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提供法制保障。一、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网络银行的概念界定何谓网络银行?目前国际社会对之并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之进行诠释,典型的有以下四种:第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在其2000年发布的《电子银行集团活动白皮书》中,称网络银行为利用电子手段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零售业

4、务、批发和大额业务是其服务的重要内容。该委员会2001年5月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中将网络银行业务进一步完善为: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业务”。①第二,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在其1999年发布的《电子银行报告》中,称“网络银行是指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第三,美国对网络银行的定义是:“能使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智能装置进入金融

5、产品与服务的账户并获取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系统。”②该定义比较明显地侧重于突出网络银行的业务功能。第四,我国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代表、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所依靠的工具网络既包括开放型的公众网络,也包括专用网络。以上关于网络银行概念的界定尽管表述各异,但都指出了网络银行的实质特征,即网络银行是借助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机构,它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进行技术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的新型

6、银行。(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网络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由此产生高效益的同时,也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第一,相关法律不完善或相互冲突所导致的风险。网络银行产生时间虽然不长,其发展速度却无与伦比,业务量也超常增多,其业务经营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就造成了既有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完善。第二,网络银行自身的特性所导致的风险。首先,网络银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只要相关服务信息如账号、密码等输入正确,网络银行就完全按照机器指令进行交易而不辨别消费者的身份,这种类似于信用证单证相符即放行的机械操作中存在着极大

7、的法律风险。其次,网络银行交易的瞬时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交易详情,从而增加了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的难度。最后,网络银行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而滥用消费者的金融信息等。第三,由于网络银行主要依靠网络等信息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其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跨越国界的交易,所以网络银行不存在明显的国籍属性,而各国在立法上并不一致,国际上也尚未就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有效的协议,这样就容易出现对网络银行的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另外,银行在开展跨国业务时还面临着了解、熟悉

8、、遵守和正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重要任务,这也加重了其法律风险。第四,网络银行业务系统具有开放性,从而存在着安全漏洞,加上当前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些为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金融犯罪不仅会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也使银行经济效益与声誉俱损。(三)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完善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银行消费者及普通公众的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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