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不可罚行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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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刑法》之不可罚行为浅析  所谓不可罚行为的概念作如下界定:由数个行为所实现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构成,是对同一法益在同一过程中的侵犯,根据法益侵犯程度和法定刑轻重所作出的价值主次之分,以主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能够在价值上包含对次要犯罪评价,该次要犯罪行为即为不可罚行为。不可罚行为分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伴随行为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三种类型:  一、不可罚的事前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前行为,是指主行为及其联盟前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但仅处罚主行为,其余行为不再处罚的

2、情形。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种类型:预备犯、未遂犯与既遂犯;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过失犯与故意犯;正犯与共犯;就其特征而言总是必须经过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和作为犯;与主行为具有通常和典型的经验概率关联的前行为。  二、不可罚的伴随行为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所谓不可罚的伴随行为,是指主行为及其伴随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但仅处罚主行为,其余行为不再处罚的情形

3、。不可罚伴随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行为和伴随行为发生的同时性特点,如为妇女堕胎时,同时发生对妇女身体造成伤害是不可避免的,故意伤害行为就是不可罚的伴随行为。强奸妇女时,同时相伴发生对妇女的强制猥亵行为也是不可罚的伴随行为。这种“同时性”特征在大陆法系学说理论中被视为两个犯罪构成之间的“典型的伴随关系”,即对于通常与一个犯罪行为相伴随发生的另一个犯罪行为,立法者在制定前者相关规定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后者的存在,由于后者与前者所造成的危害性相比十分微小,因此可将后者纳入到前者所触犯的罪名之中予以包括评价。这种典型的伴随关系并不涉及法条之间逻辑上的关系,而在犯罪学上具有密切关联性,即在事实经验上,伴随某一

4、较重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通常也会有另一较轻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显然,典型的伴随关系可以被认为是数个犯罪之间的经验概率关系。  三、事后不可罚行为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刑法一般理论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存在于状态犯中,但亦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

5、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确保或利用前行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不另破坏新法益的行为,即事后不可罚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达到既遂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其持续不法状态的行为,不予单独处罚;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所谓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认定为成立其他犯罪。  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事后不可罚行为以状态犯的既遂为前提,这使其与牵连

6、犯中的结果性从行为区分开来。如杀人后以逃避侦查而实施的遗弃、毁损尸体行为,按照前述第二种观点,亦应成立事后不可罚行为。但由于杀人罪并非状态犯,故只能认定为牵连犯的结果性从行为。另外,状态犯必须达到既遂状态,才可能有事后行为的存在,盗窃后的持有、处分赃物显然以前罪已既遂为前提。如果盗窃未遂或因数额很小不以犯罪论处,则事后不可罚行为就没有存在的余地。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形

7、式上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事后不可罚行为如果与前罪单列开来,其完全具备某一犯罪构成。以财产犯罪后的处分赃物行为为例。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赃物,且故意实施客观上的销赃行为,似乎已符合销赃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前罪的存在决定了其仅具备形式上的符合性,这也是其不可罚的本质所在。但有种观点认为,盗窃后的赃物行为之所以不可罚,是因为赃物罪是身份犯,即只有盗窃犯正犯之外的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易言之,该事后不可罚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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