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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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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探讨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年月日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探讨摘 要 中国大陆刑法理论对事后不可罚行为探讨的较少,在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研究的较多,同时争议也较大。法律竞合说和构成要件解决说,都未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予以合理恰当的解释。我国刑法理论并没有对事后不可罚行为予以明确的界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也存在较大的争议,相关理论并不完善,有必要继续探讨。通过对吸收犯的分析,试图将事后不可罚定位于吸收犯。关键词 事后不可罚、吸收犯、法律竞合、构成要件一、问题的提出案情介绍: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
2、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被告人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7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贠某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于2014年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贠某家将该只隼扣押。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
3、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被告人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被告人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某的凤头鹰1只。参考文献1.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网对于闫啸天、王亚军、贠某的上述行为,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认为闫啸天构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亚军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贠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闫啸天从张某手中收购凤头鹰后的运输行为和贠某从闫啸天和王亚军收购运输燕隼后的运输行为是收购行为的必经过程,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所以不再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案出现认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问题
4、,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常常遇见类似的情况:行为人实施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后的毁损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财产犯罪后对犯罪所得财物的藏匿、转移、销售、使用、消费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以后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后的持有毒品行为,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后又实施洗钱的行为,刑法理论一般将这些事后行为定位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而我国刑法理论并没有对事后不可罚行为予以明确的界定,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也存在较大的争议,相关理论
5、并不成熟,有必要继续探讨。二、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一)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列举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是中国大陆刑法理论成果,但它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最初提出的。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刑法学家对事后不可罚行为做了相关研究。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一些学者也给事后不可罚行为作了如下概念:马荣春和张红梅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前罪行为后,出于泄愤报复或毁灭罪证等动机而假借前罪所已造成的状态而实施的,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缺乏新的法益侵害,或虽有新的法益侵害,但缺乏期待可能性,从而只以前罪行为定罪量刑,而后续行为可作量刑情节的后续行为。2.马春荣,张红梅.论
6、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江西警察学院报,2013年3月第3期王波峰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当主行为完成后,又实施的一个没有超出原法益范围内的继续保持或利用其不法状态,其不法内涵已经被主行为所包涵的行为。3.王波峰.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之实践运用.西部法学,2010年第4期郭小亮和朱炜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所获不法利益而实施的后行为,如果未侵害新的法益或扩大原法益侵害范围的,则被前行为之罪一并评价,不另行定罪处罚。4.郭小亮,朱炜.盗窃后处分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基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战谕威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
7、是指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5.战谕威.吸收犯初探.刑事法杂志,1994年第6期刘伟认为在统一的支犯意配下,实施一个行为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主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和利用,其不法内涵包括在前行为评价范围内,未侵害新的法益,即使行为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予处罚的行为。6.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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