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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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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简论刑法论文之共罚的事后行为【内容提要】共罚的事后行为并非当然的不罚,而是与前行为一道进行了共罚。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在刑法对前行为不能评价之时,如果事后行为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则对事后行为可以进行评价。共罚的事后行为只能存在于状态犯中,即成犯和继续犯无其存在的空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前行为之后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实施事后行为,可能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仅参与事后行为,主行为人的事后行为属于共罚的事后行为,但行为人仍可就事后行为之罪,成立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本犯教唆他人
2、实施事后行为的,也可能成立共罚的事后行为。【关键词】共罚的事后行为本质诉讼时效状态犯刑事责任能力共犯一、问题的提出通常,行为人实施某些犯罪行为(即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又可能会实施一些依照一般社会经验而伴随的危害行为(即事后行为),对事后行为,一般不会按照犯罪进行处理,此即所谓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与罚后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因此对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场合,在犯罪行为既遂之后,行为人为毁灭证据而肢解尸体,虽然该当了侮辱尸体罪,但由于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行为人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
3、死)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行为既遂后,又持有、处分、毁坏该财产的,一般对持有、处分、毁坏该财产的行为不予处罚。但是,是否所有的事后行为一概不罚?为什么对独立符合了犯罪的事后行为,无视其规范实现的效果而不予处罚?其理由何在?观察事后行为的基点或者说事后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处于何种地位?事后行为对诉讼时效是否有影响?他人参与本人的事后行为又该如何处理?等等。明了这些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上将有着积极的意义。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摘要】一、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
4、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二、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并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三、〔2013〕21号文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违反宪法,越界定罪。四、〔2013〕21号文关于诽谤罪的漏洞。由发布者对与之没有意思联络的浏览、点击如果被诽谤的是官员,那么〔2013〕21号文第2条就成了官员对付举报者、质疑者的杀手
5、锏,者或转发者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株连术,违反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五、〔2013〕21号文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被左右其手,导致网络黑打。六、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网络世界的玄机为了完成一时的政治任务。【关键词】言论自由;寻衅滋事;网络黑打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司法解释其实不算法,但在实践中管用,所以本文还是不得不把司法解释当做法来看待。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信息网络,为了配合两最高的调子,《人民法院报》还刊发了周光权教授的文章,曲新久、洪道德等专家也发话力挺两最高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司法解释甫一
6、公布,还是立即遭到网民的炮轰。各地官媒纷纷发布网友因发帖、造谣被刑拘或行拘的通稿,有的地方公安局争先恐后抓人,印证了网民的担忧。《环球时报》在9月22日发社评说《解释》已对网上造谣诽谤形成震慑,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道出了这份司法解释的应急目的。但是,司法解释岂能如此仓促应战?一、寻衅滋事罪的寻衅滋事罪本来是从1997年修订之前的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原文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刑法》第293条原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7、(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针对组织、发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该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第一款所列四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法中都另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予以规制,所以,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
8、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网络下的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寻衅滋事行为,其情绪宣泄的特征较为明显,以他人或他人的财物为宣泄对象,所以刑法规定以情节恶劣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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