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行为民刑事及行政罚之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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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爭議行為民刑事及行政罰之免責張鑫隆逢甲大學財法所一、問題意識-1①2005年東南客運司機罷工事件:部分司機因為對公司的管理人員和薪資結構不滿在無工會組織更不用說罷工投票的情況下,進行了12小時無預警罷駛。事後,資方不僅逃避協商,還不斷與勞方發生衝突,曾載走車輛零件,讓司機無法維修,且不排班給抗爭司機代表。(非工會抗議罷工)四個類型之行議行為的案例:一、問題意識-2②1989年遠東新埔化纖罷工事件工會以資方任意解僱、調職工會幹部為由投票罷工,並與資方保全衝突,致工廠柵門損毀、2名警察受傷。法院變更檢察官起訴之妨害

2、秩序罪,改依刑責較重的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以「共同損壞他人的柵門」、「煽惑罷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等理由,各處3~5個月徒刑,雇主並附帶請求4千6百萬賠償。一、問題意識-3③1992年基隆客運罷工事件基客工會合法發動罷工,並為阻止資方強行開車,將部份車輛放氣,雇主解雇三名勞工並提出賠償罷工期間損失509萬。最高法院認為,罷工僅限於「消極的不提供勞務」「不得藉罷工為妨礙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害他人生命、財產、身體自由之行為,否則即不能阻卻其違法」,罷工期間佔據公司之站區、看管營運車輛妨礙公司營業等

3、積極的爭議行為「已逾越『罷工』之範圍,參與勞工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一、問題意識-4④2006年中華電信工會罷工糾察事件警察派出470餘名警察和霹靂小組成員以工會幹部妨礙員工正當上班自由與警方執行勤務為由,現場逮捕抗議員工,並以工會未經申請即集會,三次舉牌將全部工會幹部驅離,最後並依集遊法處該工會3萬元罰鍰。(罷工糾察線與行政法)二、刑事免責-1「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55Ⅲ

4、1.免責對象不包括非工會會員?2.罷工以外爭議行為有那些?3.正當性?4.強暴脅迫致他人「財產」受侵害是否適用?二、刑事免責-21.免責對象不包括非工會會員?→案例①(1)爭議行為的主體?§5(4)爭議行為:「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2004年以前「工會」→勞資爭議當事人→代表什麼意義?二、刑事免責-31.免責對象不包括非工會會員?→案例①(1)爭議行為的主體?§5(1)勞資爭議: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爭議。§7Ⅱ:得為調整事項爭議當事人之非工會會員①相同主張之

5、勞工達10人以上②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具2/3相同主張者。→權利事項爭議主體:個人(勞動契約)、工會(團體協約)→調整事項爭議主體:工會、個人(一定人數§7Ⅱ)二、刑事免責-41.免責對象不包括非工會會員?→案例①(2)爭議行為的範圍?§53Ⅰ:限制罷工須經調解不成立且為調整事項刑事→無?單純不作為不構成犯罪,其他行為法律漏洞?民事→工會法修正草案§35Ⅰ: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不生私法上效力。→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爭議行為不受上述限制:如遊行抗議、貼標語、

6、杯葛、出貨阻止、張貼海報、懸掛布條、分發傳單(3)非工會會員的民刑事免責?二、刑事免責-52.罷工以外爭議行為有那些?→案例②、③、④§5(4)爭議行為:「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其對抗行為。」→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之爭議行為:罷工糾察線、遵法鬥爭、車輛保管鬥爭、占據職場、生產管理、遊行抗議、貼標語、杯葛、出貨阻止、張貼海報、懸掛布條、分發傳單、…二、刑事免責-63.正當性?→①?、②、③、④(1)基準:1)阻卻違法事由?刑§21Ⅰ、§22:「依法令之行為」(如警察依法使用

7、武器器、「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如醫師實行手術)相當於我國刑法)→原則違法,例外阻卻2)勞動法上的正當性判斷基準:①適法推定。構成要件該當→有無反證推翻適法性②實質對等原則。→非形式上之武器對等→雇主忍受某種程度之爭議手段的義務③各種情形判斷原則:雇主態度、破壞罷工、工會會員團結義務→流動性判斷二、刑事免責-73.正當性?→①?、②、③、④(2)罷工糾察線的正當性基準:和平說服說?被阻擋者的「人性尊嚴受到斲傷」?實力行使說?「工會會員盡相當程度之實力來阻止破壞罷工者是履行工會會員之當然的義務」團結示威說?非排他

8、性之人、物的封鎖→對於非會員之罷工糾察行為→正當性較弱,但有故意破壞罷工→正當性較強→對違反罷工指令之會員的糾察行為→正當性較強二、刑事免責-84.強暴脅迫致他人「財產」受侵害是否適用?→案例②、③→占據工廠非排他性→不構成侵入住居不退去罪(刑法第306條)→機械零件拆除、輪胎放氣、保管汽車行照、鑰匙等行為,「如在和平中進行、該保管物品之所在明確,只是罷工中一時的行為,且很容易可回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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