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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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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引咎辞职制度”的错位及其危害XX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该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
2、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的其他情形,院长、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显然最高法院出台此项规定必定是看到了当前司法领域广泛
3、存在的腐败现象及其严重危害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的正本清源之策,其用心可谓良苦;而选择各级地方法院的行政首长开刀,其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假如用意如此之好、力度如此之大的一项规定,其制定、颁行、实施的确与法治的原则相契合,而实际上又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如能从此廓清笼罩中国司法领域的腐败阴云,从而极大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然而如果对这十一条规定稍加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它不仅不能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而会造成诸多混乱,甚至有悖于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时,我们就不能不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了。 要弄清这一规定的性质
4、及其影响,就必须从分析“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开始。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制度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其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通常是道义上的责任的归责任方式,即一种在自感有负选民信任时或者在舆论压力下的归责方式。从而,这种责任的判断往往比法定的归责更加严厉,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或谓之“咎”,其实不一定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责任,而是有悖于道德要求或舆论取向的一种非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要求其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形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一种习惯法。但
5、是,习惯法上的道义责任并非是随意可以借用和推行的治吏手段,它必须有一个制度与社会环境的前提,即“引咎辞职”是在选举制和舆论自由语境下对于官员责任的一种扩大,它必须建立在官员承担法定责任时的无比清晰与肯定的基础上,是基于道德判断的一种自我归责。“引咎辞职制度”的出现,无疑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在要求公共行政官员守法尽责的基础上对其提出的一种更高的道德境界要求。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6、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在我国,近年来党政部门广泛推行这一做法,并逐步在人事组织制度上将引咎辞职规定为特定情形下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并受到了较好的成效。然而,最高法院将此“引咎辞职”规定引入司法领域,却难免产生淮橘成枳的后果。其根源不在于“引咎辞职”制度本身是否存在什么重大缺陷,而在于司法权之完全不同于政党权力、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决定的。从而看似单纯的移植到司法领域的“引咎辞职制度”-一种已经错位的制度,可
7、能会引发不仅及于其自身而且涉及到其他领域的一系列问题,这不但会抵消会这一规定应有的效力,还将可能造成诸如司法行政化,侵蚀立法权、干扰法官独立、模糊法定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限、阻碍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一系列负面后果。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首先,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上看,司法与行政应该是分立的权力,司法权是
8、独立的权力。但在中国,由于各级法院辖区与相应行政辖区重合且各级法院都实施行政化管理,更重要的是司法所需的经济资源完全由相应行政部门供给,使得司法不仅在管理上、经济上都受制于行政,从而中国的司法权具有浓厚的行政化特征。引咎辞职规定的出台,将在事实上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特征。这是因为,对于选举制下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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