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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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化质言之是引礼入法、儒法结合的过程。在儒家礼治思想指导下的“容隐”制度与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族株”“连坐”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影响法律运作的两个面向,自其各自产生以来便是、儒法两家论战的焦点,也最能代表、体现双方思想。对这两种具体制度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也就能反映儒法两家思想的全貌。故以“容隐”“连坐”这两种具体制度线索,通过对二者由学说到制度的发展历程的阐述,来论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往往有管中窥豹的效果。  【关键词】连坐;容隐;礼;法  儒家主张仁、义、礼、智、信,讲究伦常、孝道,注重贵贱、尊卑,以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而主张

2、“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法家主张重刑,以刑罚来压制社会反叛力量,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的行为规范。而强调族株、连坐。从连坐和容隐制度的基本概念可以很容易地推论出,连坐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背道而驰。对于连坐制度这一"发明",在当时应当是有悖于伦理观念的,起码与儒家主张的亲属相容隐原则相违背。但是结果却是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由对立到统一,并一直共存于之后历朝历代法律制度中。而这就是儒家以礼入法的结果,也即是瞿同租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所论述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8[1]在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儒法结合的过程即是儒法两家由对立到融合,由礼法之争到礼法合一的过程。因此下文以容隐、连坐

3、这两种具体制度为视角,以“礼法之争”到“礼法合一”这一过程为主线来阐述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法之争  儒家“礼治”思想最根本的就是“亲亲”“尊尊”,而亲亲相隐则是维护“亲亲”的最根本环节。《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而法家则坚决反对亲亲之说,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已别险为务,则民乱”。法家的努力原在去私任公,而儒家的“亲亲爱私”恰与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故为法家所不容。相反法家认为“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2]。极力反对儒家的亲亲相隐的同时,主张即使是父子,亲属有罪

4、也必须揭发,否则连坐,即亲属连坐。以容隐与连坐这两种具体制度为切入点,我们可以将此时的礼法之争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儒,法论战阶段  关于“容隐”观念和制度的萌芽,一般认为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记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上文也提到孔子认为“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行为并不是“直”的表现,而明确提出主张“父子相为隐”的主张。孔子的这种主张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为子隐视为“仁”8的表

5、现,子为父隐视为是“孝”的表现。这也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显然此时的亲属容隐原则仅仅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而连坐制起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君主专制以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作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使得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记载,周朝就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管理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法家的先驱管仲在齐国进行的户籍改革,把居民按什伍制编制起来,各级设官管理。就已经带有连坐的色彩。显然此时连坐制度还只是雏形,并未成型。  战国之前是儒、道

6、、杨、墨、名、法各家思想学说草创形成,竞争的时代。法家后起,想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家的亲亲相隐与法家的连坐制度这一对极端相反的立场便不足为怪。  (二)法家渐胜于儒家阶段  战国以来,随着封邦建国制度已由盛而衰,濒于崩溃。诸侯争霸,以富强为当务之急。于是儒家渐落伍,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法家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君所重。此时法家之学说完全针对当时霸主之需要,其思想为反封建的,与儒家恰处于敌对地位。这些法家在政治上既占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其所拟订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李悝之《法经》,商鞅之《秦律》便是如此。因此,我们不难想到,连坐制度成文于

7、战国李悝《法经》,而且商鞅之秦法也极力主张实行连坐法律:“8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3]在商鞅变法中,《连坐法》标志着连坐制度的正式形成。  (三)漫长的儒法之争以法家的“法治”理论胜利而告终阶段  公元前221年,推行法治理论最为坚决,变法最为彻底的秦国以风卷残云之势,席卷六国,统一天下,统一后的秦王朝继续以法家法治理论为指导,崇尚法治,实行重罚。《连坐法》继续沿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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