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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浅议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法律儒家化抑或儒礼法律化——我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本文从我国法律文化学界历来存有的法律和儒礼之争出发,深进剖析了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历史上的演进及相互影响,进而提出对这一新题目的态度。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指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自汉代开端,而至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梁治平先生则主张汉代以后儒法合流,但还是礼支配法,即所谓“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笔者暂且将梁先生的主张定名为“儒礼法律化”。不管是“法律儒家化”还是“儒礼法律化”,均表现出中国传统法制深受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的统治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并巩固其政权,在法律制
2、度上融合了儒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精华而塑造出一个独特的中国法律体制。在此,笔者并不想着力论证我国古代法律所蕴涵的儒家和法家思想,本文所要探索的是隐躲在我国古代法制建构背后的儒家和法家的斗争史。 一、“儒礼法律化”解构 “法律”一词是舶来品,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的“法律”固然连用,仍不过是单字的集合。“法律”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合成词在汉语中出现,要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的日本。“法律”和“法”、“律”实在很不相同,“法律”植根于西方国家的传统,早在古希腊时期,法律就被视为权利的保障。和权利义务相联系的“法律”,这在我国古代是看
3、不到的,我国古代“法”、“律”以惩罚为唯一功能,陆贾语:“夫法令者所以诛恶。”是以为证。 那么,什么又是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呢?礼,是也。 “礼”,最初指一种祭奠仪式。“礼”自产生后,其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制的渊源,礼制在氏族社会后期及夏商西周时期已经具有了习惯法的性质,夏商西周之后,在保存习惯法性质的同时,礼制的很多内容转化为成文法中的条款。年龄战国将礼制成文法化后,儒家即开始着手阐述成文法化后的礼制礼义,并编撰成《礼记》,由此“礼”就成为儒家的主要思想。 自汉以来,儒法合流,“礼进于法”,“
4、儒礼法律化”这一概念即说,虽“合流”,主次尚分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仍夸大礼对于法的支配,法对于礼的服从,故而有了“父子得相隐匿”、“列服制图于律首”、按照血缘亲疏定罪这样的例子。 笔者并不否认中国传统法律所蕴涵的儒学礼治思想,但“儒礼法律化”则一味地突出“礼”,而将“礼”作为中国传统法制的核心,法律只是礼的表现形式,这种观点恐怕有失偏颇了。 二、“法律儒家化”的导进 上文说到,自汉以来儒法合流,汉儒董仲舒以《年龄》大义为断讼依据,讲“原心定罪”,法律可以直探人心,礼“禁于将然之前”,法则是“禁于已然之后”。又有人云:此时的“法”不
5、过是罚则,“礼”(伦理纲常)由于附了罚则就变成了法律。这样说来,“法律儒家化”不又混同于“儒礼法律化”了? 实在不然。笔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是动态的,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斗争史,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碰撞的结果。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主要形成于年龄战国时代。年龄时期,天子失位,诸侯丧国,大夫专权,陪臣执国命,礼崩乐坏,“重人”思潮兴起,儒家主张为国以礼,为政在人,为政以德,为法以直,这正符合年龄社会变革的需要,因而年龄时期成了儒家思想的大舞台。到了战国,儒家这种以礼教民的治国方略须时久远难见成效,而法家以法治国,富民强国的方略功效立见,法家
6、思想便逐渐取代儒学而成为战国群雄的首选,并进而为秦始皇所沿用。称汉代为儒法相争的时代尽不为过。汉高祖刘邦取天下后,作律九章,仍以法为重要的维持统治及社会秩序的工具,虽贾谊等上疏进言崇儒,仍未得采纳。后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学又重回正宗地位。魏晋以来至于唐,儒家思想始落实于法律,即礼法合流,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不断穿插着儒家和法家、人治和法治、礼治和法治、礼和刑的较量。作为君王的两种统治工具,礼和法、礼和刑、儒和法相结合才能全面满足其统治需要,是而历史上儒和法的不断碰撞的结果就是儒法合一。此即是笔者眼中的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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