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

ID:10651668

大小:77.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07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_第1页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_第2页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_第3页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_第4页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_第5页
资源描述:

《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分析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论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论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论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

2、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功能,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功能,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

3、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

4、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摘要: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

5、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和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摘要: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

6、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功能亦不乏其中。《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在摘要: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

7、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赋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A、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a、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和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和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

8、。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b、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摘要: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