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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code.fabao365.com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冀劳社办[2008]196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8-12-02【实施时间】2008-12-01【时效性】有效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统筹地区,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规范本地工伤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伤康复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工伤康复协议管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实施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
2、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和“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 第三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
3、康复对象),适用本办法。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含康复检查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职业康复。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确认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并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康复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伤康复,以及工伤康复费用款计
4、划制订、核拨、结算及其他业务。 试点期间,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认康复对象、工伤康复期以及工伤康复需早期介入的康复对象确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配合对康复对象的工伤康复。 第二章康复对象与确认 第七条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人力资源和
5、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当前页码:2 http://code.fabao365.com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但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 第九条康复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工伤
6、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 (二)确认: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完成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和申请人。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三章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条工伤康复期限 (一)工伤康复期限根据工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确定,一般轻、中度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3个
7、月;重度或者特别严重患者不超过6个月。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者已达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建议书,并经统筹地区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当前页码:3 http://code.fabao365.com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即开始工伤康复的,新确认的工伤康复期不影响原停工留薪期,同时不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工伤康复期间待遇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相关
8、规定享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工伤康复机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伤康复机构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格,由社保经办机构与之签订相关协议。被确认为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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