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印政发〔2010〕18号

铜印政发〔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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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印政发〔2010〕18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规定的通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0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十条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10〕32号)和《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10〕34号)等文件

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以下规定。一、关于煤矿领导带班规定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管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第33号令)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特作如下规定:㈠建立煤矿企业入井带班制度,每班必须有1名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㈡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矿长每月入井带班不少于5次,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5次;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入井检查不少于5次,每月入井带班不少于10次。㈢煤矿企业每月25日前将下月矿领导入井带班安排上墙公布,并上报区煤炭局备案。区

3、煤炭局加强对煤矿企业领导带班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管监察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0二、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10〕32号),特作如下规定:㈠新办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公司法设立的条件,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设计生产能力必须在30万吨/年以上。㈡投资现有煤矿企业,主要投资人必须有5年以上大中型煤矿从业经历,并且目前仍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㈢煤矿企业如需变更法人代表,必须经区煤炭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工商分局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

4、变更手续。变更手续期间,煤矿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待证照变更完成后,经区煤炭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㈣凡私自转让、倒卖煤矿的,由区煤炭局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扣罚其安全风险抵押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关闭。三、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10〕32号),特作如下规定:煤矿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区、乡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10

5、㈠区长是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主持召开4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带队检查煤矿4次。㈡分管副区长协助区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月至少召开1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带队检查煤矿1次。㈢各产煤乡镇乡镇长每年至少主持召开6次煤矿安全专题会议,每月至少带队检查煤矿1次,分管乡镇长对煤矿安全生产负责,每月至少带队检查煤矿3次。㈣区煤炭局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每旬对生产矿井检查1次,每月对资源整合矿井检查1次。局长每月至少带队检查煤矿4次,对煤矿一般及重大隐患进

6、行督促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㈤完善驻矿安全监管体系,由区政府公开招聘驻矿安全监督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年龄在50岁以下,从事煤矿井下工作5年以上或煤矿院校相关专业毕业,且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向每个煤矿派驻2名驻矿安全监督员。成立煤矿安监组,选调副科级领导6-8名任安监组组长,对驻矿安全监督员实施领导和监管;实行驻矿安全监督员定期交流制度。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10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

7、政发〔2010〕32号),特作如下规定:煤矿企业可通过入股、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㈠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井下淘汰木支护;2012年底前淘汰非正规采煤,实现壁式采煤,逐步推行机械化采煤。㈡2010年底资源整合煤矿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一律关闭。㈢加快矿井“六大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建成瓦斯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安装人员定位系统,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建成救生舱、井下避险硐室等紧急避灾系统,提高煤矿安全保护能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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