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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政发[2010]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促进山区生态公益林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生态效益,在坚持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 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参与山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切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 -1- 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标准 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是通过加大生态补偿和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投入,进一步鼓励、支持山区农民参与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和经营管理,以有效推动实现“养山增效、兴林富民、科学经营、协调发展”目标的工作机制。实施范围是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约为67.4万公顷(1010.95万亩)。从2010年开始,本市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按照600元/年·公顷(40元
3、/年·亩)的标准执行,其中包括360元/年·公顷(24元/年·亩)的生态补偿资金和240元/年·公顷(16元/年·亩)的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今后,根据山区生态公益林的资源总量、生态服务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和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核定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增加额度,每5年调整1次。 三、资金安排 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一)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市财政投入60元/年·公顷(4元/年·亩),区县财政投入
4、300元/年·公顷(20元/年·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均股不分山、均利不分林”,“确权入股、确权确利”的原则,在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地、林木产权的基础上, -2- 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核定资金额度,按股份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金发放要以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前提,未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和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发放。享受政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相关区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即市财政投入240元/年·
5、公顷(16元/年· 亩)。用于山区生态公益林林木抚育、资源保护,生态用水保障、作业道路修建等林业建设。由区县政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分项目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县政府是实施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健康经营规划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及细则等。相关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山区农民技术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项目管理。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
6、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健康经营的规划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森林健康经营的建设内容、技术措施、实施标准和管理程序,并对区县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规划设计审批制、检 -3- 查验收制等工程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 (三)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山区
7、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绩效年度考核制度,对山区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经营,合理利用和集约开发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都市型现代林业产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4-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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