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报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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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骗取贷款罪报案材料  贷款犯罪系列之一  骗取贷款罪  于长义律师  目录:  案例分享  罪名法条  罪名理解  一、构成要件  二、细化理解  1、何谓“欺骗手段”?  2、何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何谓“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特别重大损失”、“特别严重情节”?  4、何谓“单位犯罪”?  5、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6、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骗贷构成何罪?  7、何谓“贷款”?  8、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间点?  三、重点理

2、解:何谓“损失”  案例分享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最终以检察院撤诉,做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案,被告无罪!  目前,银行为及时收回借款,借助《刑法》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规定,频频报案,公、检往往立案并审查起诉。特别是骗取贷款罪的入刑更为银行以此为手段收款打开方便之门,本来是大量的民事借贷案件,借款人却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公权威慑下被迫认罪

3、!但细究之下,许多当事人都有被错判的可能!现根据自己经办的一个骗取贷款罪案例,针对现下骗取贷款罪的认定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与大家交流。  通过本案,是否认定有罪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未经民事诉讼、执行,在没有证据证明执行不能时,不应划入银行损失类,不应认定为“损失”;  2、辩护方需要证实被告财产及担保财产足以偿还涉案借款,银行债权有保障。  3、公安立案时,未到清偿期限或以新换旧的贷款数额不应作为定罪数额;  4、公诉方负有证实被告虚构担保价值的举证义务,比如提供财产价值鉴定报告等证据,否则无法证实骗取。  案情说明:刑事报案、立案后

4、,信用社还与被告签订以新还旧协议;开庭后,被告还与信用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公诉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夸大担保价值,从银行贷款90万元,逾期不还,给银行造成损失90万元,构成骗取贷款罪。  辩方观点:  一、某某某不存在骗取贷款的事实。  1、有50万贷款明显不应属于骗取贷款。一有资产,二有授信,信用等级为AAA级

5、,授信贷款可达120万。  2定是骗取贷款。  3价值是明知的,不应认定是骗取贷款。  二、逾期还款不等于已经造成经济损失。  1、将逾期还款认定为经济损失属于混淆概念,是错误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

6、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损失是履行还款义务之外“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款本身不是赔偿损失。根据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金,而不是应还款数额本身。因此,将逾期还款数额本身认定为是损失数额,是混淆了概念,  扩大了对损失数额的认定范围,造成刑事责任普遍化的结果,而刑事责任是最为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这与刑事责任立法

7、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将逾期还款数额本身认定为经济损失是错误的。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罚23号文,未将本案的逾期还款情形认定为损失。  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罚23号文第六条第项“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第4项的规定:“符合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农户贷款列入损失类。根据“符合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的规定,划入损失类的贷款为: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

8、款,即使处置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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