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合同法律争议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

ID:30474010

大小:32.77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8-12-30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_第1页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_第2页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_第3页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_第4页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门面合同法律争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门面合同法律争议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

2、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

3、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门面合同法律争议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302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

4、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10栋B-5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3栋1703号。身份证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

5、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XX年5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6、终结。  原告苏合攀诉称:XX年7月27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升街株字第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25000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而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

7、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  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XX年办理了他项  权证,已经办理抵押,而且已经被各法院反复查封六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株洲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华鑫服饰写字楼没有进行

8、工商登记,所以应由业主即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株洲市天元区天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房屋产权属于两被告,且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且房屋进行了拍卖;  6、通告,证明XX年12月26日法院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时被告发给原告的通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