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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
2、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
3、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
4、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 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
5、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
6、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
7、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
8、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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