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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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预防洗钱活动,规范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信用社(银行)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第三条信用社(银行)所有营业

2、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遵循本操作规程。第四条信用社(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各级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第五条信用社(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在办理任何支付结算交易时,都应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支付结算。第六条信用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

3、条信用社(银行)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八条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省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和监督全省信用社(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反洗钱办事机构,负责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培训等。第十条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成

4、立与省联社相应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第十一条省联社反洗钱岗位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信用社(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担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中心支行及省联社各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任务。(二)监督、指导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反洗钱工作。(三)负责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四)遇反洗钱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备案工作。(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二条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反洗钱岗位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完善农村银行、农村信

5、用联社及其营业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二)负责指导辖内营业机构落实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对所辖各单位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甄别、登记、保存。(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查询与反馈工作,负责协助有权部门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岗位职责(一)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二)负责大额交易监控和记录,负责可疑交易

6、甄别、监控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洗钱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三)协助上级行、社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五条客户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证明文件。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3、军队军以上、

7、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证)。(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1、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1、经有权部

8、门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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