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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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第四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经营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各项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第五条 本规程经营机

2、构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管理机构为省、市联社及市办事处。         第二章 基本程序第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七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核准(

3、报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八条办理权限(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申请信贷调查经营管理有权人审批贷审会(小组)信贷审查③①⑤④②③—409—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贷部门(人员)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部门(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责成信贷调查人员(管户信贷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提交信贷审查人员审查。(二)审查。信贷审查人员(基层信用社为主管信贷副主任;县级联社为信贷部门专职审查人员,未设专职审查人员的,为信贷部门负责人)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交的

4、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贷审会(小组)审议(按规定不需提交贷审会或小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直接提交有权人审批)。(三)审议与审批(核准)。贷审会(小组)审议后,有权人签批。(四)经营管理。有权人签批后,属经营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人员)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属管理机构受理的,本级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经营机构,由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对于信贷员受权内的特定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放及管理等业务操作全过程均由信贷员负责。第

5、九条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流程:⑻⑿⑾管理机构有权签报人(签批人)管理机构信贷审查管理机构贷审会管理机构有权签批人管理机构信贷审查管理机构贷审会或信贷管理委员会⑸(管理机构)市联社(市办事处)(管理机构)省联社⒀⑼⑹⑺⑿⑽⑼⑻⑻客户经营机构有权签报人经营机构信贷调查经营机构信贷审查经营机构贷审会(小组)⑽⑴⒁⑵⑶⑷⒀⑼(经营机构)客户申请,经营机构信贷部门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组织信贷调查人员调查或评估,信贷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小组)审议,有权签报人签报。管理机构信贷部门接到经营机构有权签报人签报的信贷业务,

6、组织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人签报或签批(超权限的报上级管理部门履行同样程序)。有权人签批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签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机构。经营机构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409—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十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机构直接办理,但超过规定额度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第三章责任界定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

7、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分别为各环节主责任人,具体经办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第十二条 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承担责任。调查责任人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责任人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及风险点的揭示负责;审批责任人作为信贷业务经营的最终决策者负经营决策责任;核准责任人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信贷业务管理的决策者对核准的信贷业务负管理决策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责任。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3。第十三条 主

8、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基层信用社报批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基层信用社主任及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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