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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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问答(Questions&Answers)第一章简介一、何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无需外汇核销;报关时以人民币报关。二、试点企业有何便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推出,使出口企业多了一种币值稳定的货币选择,能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完成国际贸易,对境内企业具有极大意义:1、选择本币作为结算货币,企业无需再使用各类汇率避险工具,可以有效降低结算成本,避免对外贸易中由于汇率波

2、动造成的损失。2、合同计价货币和企业运营货币一致,签约前就能切实了解交易成本和收入,可以提高企业决策的有效性。113、贸易用资金和生产用资金币别一致,企业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现金管理。4、政策导向使企业结算更为简单便利,一方面结算遵循国际惯例和规则不变,没有新增成本。另一方面,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和外债额度管理,企业无需提交外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仍能够享受退(免)税,贸易成本减低。三、试点企业名单是如何确定的?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

3、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目前国务院六部委已共同审定两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在银办函[2009]472号、银办函〔2010〕668号列名,深圳共4247户,其中生产企业3135户,外贸企业1112户。四、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资格的要求税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1、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两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3、近两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114、近两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

4、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5、近两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6、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第一章申报五、人民币结算业务可否办理退税?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此可见,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可以申报退税。非试点企业不适用此规定。六、非试点企业是否可以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

5、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按照上述规定11,国家允许部分指定企业开展试点业务,则其他企业应不被允许。但是从实际操作看,目前海关、外管等部门并未明令禁止非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从退税角度看,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目前不得办理退(免)税。但非试点企业报关单申报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要能取得外汇核销单,是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报关为人民币,收款为外币;另一种是报关为外币,收款为人民币。七、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需要办理收汇核销?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

6、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试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不需要办理外汇核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也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可以人工挑过。八、报关单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的,可否申报退税?经与中国11人民银行沟通,报关单申报币种与收款币种不一致,分为两种情况

7、:一种是报关为人民币,收款为外币;另一种是报关为外币,收款为人民币。这两种情况仍按一般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只要能取得外汇核销单,是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目前外管局对此两种情况均给予办理收汇核销。企业申报退税时,一律按外币申报退税,填报核销单号。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可以人工挑过。九、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与其他外币结算业务有什么不同?目前试点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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