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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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沪崇水务〔2017〕20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2017年10月31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

2、区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有效发挥河道护岸设施在“保护水安全、提升水环境、改善水生态、营造水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等地方法规和有关河道建设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牢固树立“项目生态化、生态项目化”理念,坚持“+生态”“生态+”并举,强化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的源头管控,规范河道护岸建设行为,提升河道生态治理水平,促进崇明生态岛水环境面貌持续改善。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区各乡(镇)

3、管、村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河道护岸和桥梁等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三、实施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应以厚植水生态优势为导向,尊重自然、因地制宜,保留和优化河道原始走向、原始地形和地貌,避免“裁弯取直”,严禁破坏绿化,注重运用生态材料、生态技术和生态工艺。-6-(二)坚持从严控制。尽量保持乡(镇)管、村管河道自然面貌,严格控制护岸项目建设,对排灌泵站周围、穿越居民区以及因路肩损坏等出现坍塌现象的乡(镇)管、村管河道,可适量实施护岸项目建设。(三)坚持凡建必审。对确需实施的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由区

4、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四、建设要求(一)护岸形式综合考虑本区水系规划、乡(镇)规划及河道区位实际情况,针对河道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护岸形式,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崇明区河道生态治理技术导则(试行)》执行。(二)防洪要求1.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的岸线布置应满足河道蓝线规划。对未明确蓝线规划的河道,应不小于河道原有的宽度。2.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河道行洪断面内的涵洞、泥坝等阻水构筑物,要做到应拆尽拆。3.新建跨、穿河道构筑物,应以桥梁为主(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

5、》(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07〕365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崇明岛域跨河桥梁梁底标高设置的复函》(沪水务〔2012〕401号)执行)。对建桥确有困难的区域,应通过“一事一议”-6-程序,经区水务局同意后,建设方涵(方涵的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汛安全要求,乡(镇)管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3/4,村管河道不应小于河道过流能力的1/2,涵洞底板顶高程应高于规划河底高程50cm)。(三)坡比标准乡(镇)管、村管河道坡比原则上控制在1:1.2~1:3.0,河道底高程(吴淞高程)原则上控制在0.0~2.0m,具体以设计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控

6、制。五、职责分工(一)区水务局作为本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护岸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业务指导、行业监督等工作。(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护岸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三)区财政局负责相关护岸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等工作。(四)区农委、区交通委、区民政局等部门作为相关护岸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督促各项目责任主体规范实施相关护岸项目建设。(五)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的立项申报、建设管理及后续管养等工作。六、项目管理(一)计划编报-6-

7、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护岸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单位,应按照本区水系规划等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至区水务局。(二)项目设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护岸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单位,应及时开展拟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跨乡镇的项目应委托同一家单位),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三)项目实施乡(镇)管、村管河道护岸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开工信息报送(备案)等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区有关安全质量

8、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时,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邀请区水务局参与。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资料报区水务局备案,并及时将项目移交至相关运行管理单位。(四)项目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应充分听取和吸纳所在河道各级河长意见,并有效依托村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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