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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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崇明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公益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16〕10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完善本市公益林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7〕62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崇明区区域范围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在公益林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

2、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上海市公益林区划主要技术规定》划定,并纳入上海市生态补偿范围的森林、林木。第四条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控、分级保护、权责一致、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原则。第五条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应当纳入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地块,做到边界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6第六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纳入年度资源保有量考核。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第七条区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用于公益林土地流转费补贴、养护管理、抚育经营及其林地

3、基础设施建设等。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公益林区划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或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成果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将公益林落实到地块。第九条公益林区划完成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分期分批公示、竖牌。区划界定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第十条界定后的公益林,由区政府落实相关单位承担保护与管理责任,并实行市场化养护。市属国有企业营造的公益林归相应公司承担管护责任。第十一条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周边的路口、河(沟)口等出入处,设立永久性标牌,标明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

4、电话等内容,并负责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按照《上海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生态红线划示情况,以及生态区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6Ⅰ级保护(严格保护):主要包括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风西沙、以及青草沙水库、东风西沙水源地外围1500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Ⅱ级保护(重点保护):主要包括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高速公路与市管道路两侧100米以内区位,市管河道两侧200米以内区位,种种片林,以及规划造林空间范围内(含环境综合整治区域)的森林、林木。Ⅲ级保护(一般保护):主要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公益林。第十三条按照《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上海市

5、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严格实施公益林用途管制和分类、分级管控,切实保护现有森林、林木。第十四条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损坏或影响公益林的行为;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和占用公益林等行为;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和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除Ⅰ级保护公益林外,确因公益性及民生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征收公益林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核(批)手续,并必须占补平衡,确保管控公益林总量不减少。第十六条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上海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区、乡镇政府森林防火责任制;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公益林外围,6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

6、开设林火阻隔道(沟)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并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及有关区属单位加强火源巡查与监测,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防扑体系。第十七条区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公益林有害生物防控预案,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实现减灾防灾。第十八条公益林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主要内容,将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地块和经营主体。第十九条按不同的保护等级,对公益林开展经营管理。其中Ⅰ级保护,除必需的经营性抚育、改善森林环境外,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

7、性经营活动;Ⅱ、Ⅲ级保护,可开展抚育性经营,以提高林分质量,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并适度开展森林游憩和林下种植等经营与利用,依规适当配套休闲游憩设施或林地管护设施,为市民提供生态休闲场所。第二十条公益林经营抚育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和《上海市森林抚育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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