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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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

2、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经营者、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通过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知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受偿、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个人信息受保护、受到尊重、监督和成立消费者社会组织等权利。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或者打折销售商品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开告知,并不得对原价、打折幅度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   (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当场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当场调试。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商品冒充国外商品;   (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八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合同的方式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

5、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满未消费的金额,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消费者要求退还金额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未消费金额。   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   第九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应当予以退款。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保

6、证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场所、环境和设施等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作出真实、充分的说明,明确的警示和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经营场所内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必须给予及时的救助。   公共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或者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孕妇等提供便利,保障其消费安全。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   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7、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在价格、维修、退换等方面作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附送赠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保证所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

8、说明书、格式条款、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的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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