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收集电子证据步骤及保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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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方法及注意事项(刘惠杰)2012年11月2日21目录一、电子证据概述3二、电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4三、电子证据鉴定相关内容7四、电子证据检验的相关要求7五、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及步骤9六、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分析的通用做法14七、电子证据无法收集时可采取的相关措施16[参考文献]2121一、电子证据概述证据是一个案件的核心和灵魂,证据的确凿充分程度将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命运.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大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目前的层出不穷,举不胜举,尤其

2、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网络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电子数据的采集与认定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电子数据是英文ElectronicData的译文,因为电子数据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产生的,也有学者称之为“计算机数据”。电子数据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行过程中所处理的各类信息资料,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资料、运算数据、图形表格等。电子数据有两个特点:一是载体的特殊性即它是以磁盘、光盘、U盘等磁性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以电磁或光信号等方式存储;二是无法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和传输以二进制代码方式

3、来表示,仅仅通过电子设备转换才被人们直接感知。当案件发生后,警务人员需要将扣押或调取的电子证据提交有权鉴定部门进行鉴定。2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专门性事实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经鉴定形成的鉴定结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通过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出的鉴定结论才能够被法官采信,因此,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与判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考量时,司法机关重视的是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的认定。一、电

4、子数据的特性及特征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首先要了解电子数据的特性,目前,电子数据可归纳为以下四个特性:(一)多媒体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为主要载体,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等多种表现形式。(二)不可见性:电子数据通过二进制编码方式进行存储、传输、处理。(三)易复制性: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制复制,复制前后电子数据无任何区别(四)易破坏性:因为电子数据通过二进制编码的方式存在,数据可以被人为进行篡改,其真实性受到质疑。因电子数据具有以上四个特性,能否将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呢?这就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证

5、据能力和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那些在庭审中或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21目前在许多国家立法确定电子数据具有证据资格,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要将电子数据采用为证据,电子数据不仅要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特征,还要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一)客观性客观性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的内容应当是客观存在,是真实的。电子数据通过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

6、及存储器当中,是客观存在,同时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和线索,是对客观案件的反映,内容是客观的。所以电子数据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二)关联性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它有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如果证据材料与案件不存在客观联系,就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推论:一是从形式上,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通过形式推理推论出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二是从内容上,证据所反映内容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情况。任何证据与待证事

7、实之间的关联性都必须是可以认知的,否则就是没有关联性。由于2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千差万别,证据的关联性并不要求被所有人员认知。只要该关系已经被科学所确认,即使只有少数专业人员才能认知,也是具有关联性的。(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合法性原则,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此问题。证据的合法性,要从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收集、提取方法这三个方面来衡量。因此,电子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要

8、看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进行的。(1)在计算机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时是否出示搜查证,扣押涉案的电子设备是否办理扣押手续并有证人在场。(2)电子商务纠纷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是否以合法方式收集。(3)固定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所用方法是否合法,是否有证人在场,证人是否在有关固定过程或方法的记录上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等。只有提取的电子数据具备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时,电子数据才能真正作为诉讼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得以采纳,进而成为定案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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